2009风电产业发展研究报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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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分析风电产业 风电产业 真空灌注工艺 真空辅助 真空袋压 真空注射 风电叶片
  一、我国风电产业政策分析
  (一)我国风力发电政策综述
  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以“还本付息、合理利润、全额收购”为原则的鼓励政策,  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风电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定价原则是以个别项目成本为基础,成本高了,电价也可随之升高,企业没有降低成本的压力。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的制度体系面临改革的必然性。

  在随后的项目实践中,政府采用特许权的方式,对风电特许权经营设定了相关规定,对风电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动作用。我国的特许权招标政策自2003年实施后,至2006年,风电特许权招标原则做出三次修订,总的看来,电价在招标中的比重有所减小;技术、国产化率等指标有所加强;风电政策已由过去的注重发电转向了更注重设备制造。

  目前,对风电的支持政策基本上已经比较完善了,可以说是相当优惠。这些政策法规整体思路上,就是支持风电产业化和自主化,以实现风电对石油、煤炭等等能源的替代。

  1.国产化率

  2005年7月出台了《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从06年开始,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未满足国产化要求的风电场不许建设,进口设备要按章纳税。2006年风电特许权招标原则规定:每个投标人必须有一个风电设备制造商参与,而且风电设备制造商要向招标人提供保证供应符合75%国产化率风电机组的承诺函。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而且只能采用投标书中所确定的制造商生产的风机。这也是国际风电设备巨头陆续开始在华建厂的根本原因。

  2.全额并网

  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可再生能源法律的系统框架,结束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无法可依的历史。该法要求通过减免税收、鼓励发电并网、优惠上网价格、贴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激励性政策来激励发电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
  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其在能源市场竞争力。该法将风电特许权项目中的特殊之处用法律条文作为通用的规定,将风电的发展纳入法制的框架。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在这部法律中,对风电而言,《可再生能源法》无疑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随后颁布的配套法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阐述,《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则在电价的制定和费用分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指出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颁布,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但把风电的发展列入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来执行,而且同时也加强了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提升了风电的战略地位。

  3.电价分摊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风力发电暂不参与市场竞争,风能发电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等费用,各省级电网企业按其销售电量占的比例,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其实际支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与其应承担的电价附加的差额,在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但实施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上网电价政策是风电产业发展的关键,相对较高的上网电价,对于风电运营将是直接的收益增加,对于风电设备商将是快速打开了产业发展的空间。

  4.财税优惠
  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可再生能源法》还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有财政贴息优惠的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标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都对于风电产业发展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力度,以下是涉及风电的相关政策法规。

  5.风电特许权

  为促进我国风电发展,政府实施了风电特许权示范项目。所谓特许权经营方式,是用特许权的方法开采所有的矿产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由企业承担,政府承担政策变动的风险。2003年发改委次批复了对江苏省如东县和广东省惠来县批2个100MW风电厂示范项目的特许权公开招标方案。2004年又新增了吉林省通榆风电场、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江苏省如东第二风电场3个100MW级的风电特许权项目,与2003年招标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这次的招标要求风电机组本地化率提高到70%。华睿投资集团于2003年中标获得江苏如东10万kW风电特许权项目,将在今年并网发电。
  通过风电特许权的方式,可以在风电领域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吸引私有资本,打破垄断;同时也能够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风电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利于降低风电设备的造价,进而降低开发商投资风电市场的成本,增强风电市场的竞争力。除此之外,还将促进国内风电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时间

法规名称

2005年2月

《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年1月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06年1月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6月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2007年6月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7年8月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2007年9月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008年3月

《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


  (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7年8月31日,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大规模的风电开发和建设,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实现风电设备制造自主化,尽快使风电具有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发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的企业,其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须达到8%以上;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在“三北”(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其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充分利用各地的风能资源。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还提出了三个具体目标,其中重要的一个是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
  要实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任务,2020年以前需要的总投资将达到2万亿元币。

  (三)《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风力发电设备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部分,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整个法律框架下享有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为了配合《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以及国务院有关政策意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

  1.《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该通知是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相关内容如下:
  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该通知极大促进了我国国产风力发电机组制造业的发展。
  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此外,发改委单独或联合其它部委还陆续发布了《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有力的促进了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

  2.《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发布该办法规定财政预算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专门强调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
  《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对风电产业的规划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指导方针: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促进风电技术进步,提高风电装备国产化制造能力,降低风电成本,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
  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时期,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到2010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同时,形成国内风电装备制造能力,整机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0万千瓦,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万千瓦,为2010年以后风电快速发展奠定装备基础。结合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积极培育小型风力发电机产业和市场,到2010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的使用量达到30万台,总容量达到7.5万千瓦,设备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0台。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风能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河北、内蒙古、甘肃、吉林等地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河北和内蒙古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和400万千瓦左右;甘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吉林、辽宁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50万千瓦,已投产及开工建设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千瓦左右。
  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快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尤其在苏沪沿海连片建设大型风电场,形成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苏沪沿海地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在风能资源和电力市场优良的地区建成数十个10万千瓦级的大型风电场。
  在其他具有可利用风能资源的省(区、市),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加强对近海风能开发技术的研究,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察评价和试点示范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1-2个10万千瓦级近海风电场试点项目,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

  3.技术装备与产业发展

  ,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提高风电技术研发能力,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建立和形成以国内制造为主的风电装备能力。支持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技术和产品。“十一五”时期,继续促进已批量生产的国产化风电机组的规模化应用,并实现向兆瓦级风电机组的升级换代。在初步形成国内制造装备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技术引进、联合设计、自主创新等方式,掌握1.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集成制造技术,并开发了3兆瓦级的海上风电机组。发挥我国在机电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培育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风电设备配套零部件制造产业。风电发展重点:推动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在风能资源条件好、电网接入设施完备、电力负荷需求大的地区,进行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重点是河北张家口坝上地区、甘肃安西和昌马地区、内蒙古辉腾锡勒地区、吉林白城地区、苏沪沿海地区。
  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结合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支持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重点扶持几个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内风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同时全面提高国产风电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建立级试验风电场,支持风电设备检测和认证能力建设。
  进行近海风电试验: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进行近海示范风电场建设,主要是在苏沪海域和浙江、广东沿海,探索近海风电勘查、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的经验,在积累一定近海风电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掌握近海风电设备的制造技术。
  第二,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在级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风电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相关的风能资源、流体动力学、机械强度、电力电子、电力并网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将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培养一批研究生等高级人才,选择一些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设立风电专业课程,逐步建立起风电专业。同时,结合风电发展需要,定期举办风电技术培训班,解决目前风电人才紧缺的问题。
  第三,加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建立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设计、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设备检测与认证的专门机构。培育一批风电技术服务机构,建成较健全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建设2-3座公共风电测试试验基地,为风电机组产品认证和国内自主研制风电设备提供试验检测条件。
  第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在完成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价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地区风能资源详查和风电场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建设条件、并网条件和电力市场等因素,做好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风电规划布局,开展风电接入的规划、设计和试验研究等工作,完善风电并网技术条件和调度规程,保证风电项目的顺利并网和发电。
  提高风电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能力。鼓励国内企业开展风电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中,采用与设备制造企业打捆招标等方式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和自主技术创新。

  (五)《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同时也明确了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方式及支持条件。
  《办法》明确,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并规定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办法》规定,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6项条件: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
  这一利好政策无疑给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注入了一剂兴奋剂,此举将激励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风电设备国产化,尤其是核心技术的国产化,并且对整个风电产业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先,鼓励了风电设备制造本土化。
  我国的风况、环境条件等与欧洲有很大不同,风资源丰富的地区环境条件更加恶劣。我国引进的风机,都是按照欧洲标准设计的,在国内环境条件下运行,其质量可靠性及各项性能都将大打折扣。
  此次现金直补,风电设备企业要想获得补贴,必须具备多个条件。除了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兆瓦(含)以上,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等诸多条件外,风电机组还必须通过产品认证。
  其次,产品认证促进质量技术提高。
  尽管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商在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方面的投入较大,但由于基础薄弱,研发技术与国外厂商的差距在短期内难以弥合。因此,引入风电产品认证制度提高了我国风电设备制造和开发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该类设备的国产化和技术进步,大大降低风电场的投资,从而有力地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风电机组产品认证涉及风机设计开发的所有环节,企业必须提供全套的设计文档。在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会对这些设计文档进行全面的复核,不仅对结果进行确认,而且会对计算方法、关键参数的选取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质疑。引入风电机组产品认证,不仅为了判定企业是否具备自主设计能力,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该项认证促进企业对风机设计技术的引进、消化及吸收。
  后,现金直补推动了风电设备产业的升级。
  这是财政次对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现金补助,也是我国次将产品认证结果作为政府真金白银支持的必要条件。该办法规定的这一补助标准,相当于风电设备生产成本的10%左右。
  政府采信风电产品认证结果,将大大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此举对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培育具有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品牌具有显著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