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氯丙烷:2006年环氧氯丙烷大事回顾

    1、国内外装置故障,市场货源紧张现象加剧,行情创历史新高
    4月份,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受国内外主要供应商生产装置故障减产,加之下游环氧树脂行情转暖,厂家接货积极性提高,行情大幅飙升,连日暴涨,日涨幅连续达1000元/吨以上水平,甚至高达2500元/吨/日,市场价格创历史新高。
    2、国内三套新装置陆续投产,市场供不应求的格局扭转
    2006年,国内新上装置相继投产,市场供不应求的格局扭转,进口货主导市场成为历史。
    (1)江苏扬农3万吨装置于9月10日试车成功,并投入生产。从此市场下跌的序幕拉开。据悉,厂家第二套3万吨装置将于07年初投产。
    (2)山东鑫岳4万吨装置于10月上旬试车成功,并投入生产。
    (3)山东博汇8万吨装置于11月中旬开车运行,12月初开始投量于市场,行情下跌加剧。国产货价格战拉开。
    3、盐城年产30000吨环氧氯丙烷项目开工
    7月3日上午蓝星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正式揭牌,其30000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6亿多元,投产后可年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利税2亿元,对缓解我国环氧氯丙烷紧张局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对盐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促进作用。该项目是国内近期又一开工兴环氧氯丙烷项目之一,预计2007年底建成投产。
    4、环氧氯丙烷有望成为甘油的大应用领域。
 甘油法制备环氧氯丙烷(ECH)成为业界的热词――随着前期陶氏化学、苏威几乎同时宣布建设甘油法环氧氯丙烷大型生产装置,今年场农化工高效建成甘油法环氧氯丙烷装置,以及多家厂商在华实施或推出采用该工艺的环氧氯丙烷建设计划,一个性的环氧氯丙烷发展高潮已经形成。甘油法成为这一高潮的主角,环氧氯丙烷有望成为甘油的大应用领域。
    5、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 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03000。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分子式:C3H5OCl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17.9%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5.4%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0%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 3.8%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4.7%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
  (经调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终裁倾销幅度为0.9%,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在调查期内未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