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24条的规定,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三井化学株式会社6.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8.6%、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6.9%、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7.9%、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6.0%、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0%、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6.0%、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其它公司均为日37.1%。
双酚A反倾销保证金如何计算。根据商务部的公告,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时,应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税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率。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该被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据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被调查产品双酚A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产品种类为有机化工产品。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被调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及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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