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玻璃钢管道企业破产预防法案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从其规定来看,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玻璃钢管道企业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玻璃钢管道企业法人的性质是《破产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区别的主要标志。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相互之间组成的联营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破产法》,其他玻璃钢管道企业法人及其相互间组成的联营企业、其他法人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组成的联营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此这里讨论的破产预防主要指我国国有玻璃钢管道企业的破产预防。
  制定玻璃钢管道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需要,要提倡玻璃钢管道企业之间的竞争,允许玻璃钢管道企业破产,并规范企业破产。但是对将要破产的玻璃钢管道企业,能挽救的通过整顿办法尽量挽救,无法挽救的再通过法定程序破产,促进玻璃钢管道企业优胜劣汰,同时促使企业竭力扭亏为盈,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对玻璃钢管道企业破产还要进行有效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