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A保证金:信昌化学低

     2006年8月30日,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当年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的比率为5.3%,为全部涉及公司中低。双酚A反倾销保证金,为何信昌化学低?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据《公告》,进行了了解和解析,从中一窥“低”的缘由。
    在“正常价值”调查中,调查机关审查了信昌化学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台湾地区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该公司报告型号划分方法,确定内销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根据信昌化学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有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销售、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2种情形,没有关联销售,所有交易都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
    调查机关对信昌化学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关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根据信昌化学的报告,管理费用、财务及其他费用以被调查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公司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再以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在台湾、大陆及其它地区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至各市场。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并未按照所报告标准进行分摊,调查机关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这些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调查机关按照调整后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对该公司台湾地区内销售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不足全部台湾地区内销数量的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台湾地区内销售不予排除,以全部台湾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信昌化学对大陆的出口销售情况。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说,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大陆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直接销售给大陆终用户;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大陆非关联用户。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通过关联贸易公司对大陆出口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据该公司对大陆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整项目”方面,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关于正常价值――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只列示了信用费用的数额,并没有提供计算此数额的计算公式,调查机关按照该公司所提供台湾地区内销售短期贷款利率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数额。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间内,对于台湾地区内销售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台湾客户,追踪产品使用的情况,但未能合理说明该调整项目专为台湾地区内销售而发生,因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需要进行调整的合理性,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项调整。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银行手续费等台湾地区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关于出口价格――关于价格优惠该公司主张对大陆销售中,会给贸易商留出一定的利润空间,根据市场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该公司未能合理说明该调整项目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需要进行调整的合理性,在初步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项调整。据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了解,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佣金、国际运费、报关代理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银行手续费,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和CIF价,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对其调整要求和CIF价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