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化学BPA倾销幅度多大?

    根据《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公告消息四、倾销和倾销幅度》――商务部2007年3月21日发布的2OO7年第24号公告,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的倾销幅度为6.2%,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也为6.2%,在各相关公司中居于中等水平(不计“其它公司”)。哪么“倾销幅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据《公告》,进行了全面了解。
    关于“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审查了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称三井化学)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在审查三井化学国内销售过程中发现,三井化学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同时还向其他日本双酚A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并在国内和向大陆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在外购产品过程中,三井化学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由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决定中暂排除这部分交易,将这部分外购产品排除在计算倾销幅度之外。
    根据三井化学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日本境内的销售,有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非关联贸易商进行的销售、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和非关联用户4种情形。调查机关对三井化学通过关联贸易销售和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进行了审查,发现这部分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与用户的价格有明显的差距,认为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关联交易予以排除。调查机关对三井化学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三井化学对公司所发生管理费用未按答卷要求标明费用分摊的具体方法,而是由公司系统计算,直接计入被调查产品生产部门和被调查产品,现有证据很难证明这种分摊的合理性和分摊标准的相关性,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其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三井化学在所报告财务费用中包括了应收股利、有价证券出售收益等项目。据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了解,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收入,应收股利、有价证券出售收益等是与投资有关的收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剔除。鉴于该公司的财务费用未按答卷要求标明费用分摊的具体方法,而是由公司系统计算直接计入被调查产品生产部门和被调查产品,现有公司证据很难证明这种分摊的合理性和分摊标准的相关性,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暂依据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其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自产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并对调查期内通过关联贸易销售和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外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人士说,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据排除通过关联贸易销售和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并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自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对三井化学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大陆的出口销售包括直接向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及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到大陆两种情形。对该公司直接向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形,根据《反倾销条例》第5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决定中依据该公司销售给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到大陆的情形,三井化学知道其产品终销往大陆,调查决定在初裁决定中采用三井化学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后环节是“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正常价值”方面,该公司主张对国内销售中袋装交易进行售前仓储费用调整。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国内袋装交易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和出口到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均系存放在厂外仓库产品,公司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该部分存货是为特定客户而保留的特定产品,对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也没有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支持,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于该公司国内销售中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该公司在计算国内销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回扣(暂定价)、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日元)、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袋装运费)、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运输各项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出口价格”方面:三井化学在出口销售中,对因记帐输入操作错误等造成的交易金额的增加和减少,不采用调整单价的办法,而采用向客户开具付款通知单的方式,对这部分金额该公司主张以“回扣”的项目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这些回扣产生的具体原因,也无法确定这些回扣的发生是否在调查期内。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出口价格调整的“回扣”项目主张暂不予接受。该公司主张对出口销售交易进行售前仓储费用调整,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答卷,出口到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均系存放在厂外仓库产品,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存货是为特定客户而保留的特定产品,对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也没有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支持,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
    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于出口销售中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该公司在计算出口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到出口港(日元)、内陆运输―工厂/仓库到出口港、内陆运输--工厂/仓库到客户(内陆运输各项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上海CY以后的仓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上海CY以后的Dlvd运费等调整项目和CIF价。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说,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和CIF价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