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酚A反倾销调查如何界定内容?
双酚A反倾销被这些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有严格界定和详细说明。据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公告》的描述是这样的――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名称:双酚A;英文名称:Bisphenol-A(称BP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商务部2OO7年第24号公告《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有着更全面的界定。
关于双酚A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双酚A,该被调查产品归在《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调查产品的产品作为为有机化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主要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以及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为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案申请调查产品范围的说明》和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书面修正申请,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并不包括双酚A盐。经审查和调查,调查机关认定,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双酚A,该被调查产品归在《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应诉企业是按立案公告双酚A产品描述来填报答卷的,同时在大陆进口以及市场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双酚A盐这种产品。上述修正只是为了更加明确本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避免被调查产品可能出现的歧义。所以,这种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明确,不影响本案的立案、调查和调查结论。
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是《公告》重要内容。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其物理和化学特性: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外观基本相同,在常温下为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产品包装基本相同。生产工艺流程: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相同,均为苯酚和丙酮;生产工艺流程相同,均是采用离子交换树脂法,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经苯酚和丙酮的缩合反应生成双酚A。产品用途: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聚碳酸酯和其他下游产品。
销售渠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经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购买或使用大陆生产的双酚A和被调查产品,两者可以相互替代。环氧树脂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说,调查机关综合以上因素认定,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认为,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大陆生产的双酚A只能用于生产环氧树脂,不能用于生产聚碳酸酯。
现有证据表明,大陆的双酚A生产设备在技术引进协议或生产装置验收报告中,明确注明该设备生产的双酚A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且有关检测机构对大陆生产的双酚A产品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中也证明其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此外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递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认为,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它们生产的双酚A,在产品特性和用途等方面相同;而证据显示韩国生产者生产的双酚A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大陆生产的双酚A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调查期内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双酚A产量,占同期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13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大陆产业的情况。
关于双酚A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双酚A,该被调查产品归在《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调查产品的产品作为为有机化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主要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以及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为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案申请调查产品范围的说明》和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书面修正申请,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并不包括双酚A盐。经审查和调查,调查机关认定,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双酚A,该被调查产品归在《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应诉企业是按立案公告双酚A产品描述来填报答卷的,同时在大陆进口以及市场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双酚A盐这种产品。上述修正只是为了更加明确本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避免被调查产品可能出现的歧义。所以,这种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明确,不影响本案的立案、调查和调查结论。
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是《公告》重要内容。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其物理和化学特性: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外观基本相同,在常温下为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产品包装基本相同。生产工艺流程: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相同,均为苯酚和丙酮;生产工艺流程相同,均是采用离子交换树脂法,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经苯酚和丙酮的缩合反应生成双酚A。产品用途: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聚碳酸酯和其他下游产品。
销售渠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经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购买或使用大陆生产的双酚A和被调查产品,两者可以相互替代。环氧树脂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说,调查机关综合以上因素认定,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认为,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大陆生产的双酚A只能用于生产环氧树脂,不能用于生产聚碳酸酯。
现有证据表明,大陆的双酚A生产设备在技术引进协议或生产装置验收报告中,明确注明该设备生产的双酚A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且有关检测机构对大陆生产的双酚A产品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中也证明其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此外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递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认为,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它们生产的双酚A,在产品特性和用途等方面相同;而证据显示韩国生产者生产的双酚A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大陆生产的双酚A可以用于生产聚碳酸酯,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调查期内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双酚A产量,占同期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13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大陆产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