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复合材料风能领域障碍消除

    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2006年7月24日作出的决定,判决丹麦艾尔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LM公司)在申请的“风车转手和用于该风车转子的机翼型叶片”发明无效。至此,上海玻璃钢研究院和丹麦LM公司关于LM在华风电叶片发明的诉讼案,经过长达30个月的较量,终于尘埃落定。而此前业内人士普遍担心,假如此案外方获胜,的风机叶片企业将成为廉价生产商,为外国昂贵的费所钳制。
     近几年,随着矿石能源不断紧缺,我国加速发展“绿色”电力。以环氧树脂、玻璃纤维、聚氯乙烯和聚氨酯涂料为原材料生产的大型风电叶片,开始形成新兴产业。上海玻璃钢研究院于2005年初开发了采用预弯技术的1.5兆瓦叶片,并于2006年批量生产,用该叶片组装的风力发电机已用于国内各大风力场。
     1.5兆瓦以上风电机叶片采用预弯技术,在欧洲是很普遍的。但LM公司认为,该技术是该公司发明的,早在1998年9月就向局申请了风力机叶片预弯技术的发明,并于2004年4月被授予发明权。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主要的一点是,叶片外部1/3部分需要以向外并向前预弯的方式延伸,也即所说的叶片预弯方式。
     在自主开发大型风电叶片的过程中,上海玻钢院了解了LM公司在申请的发明情况,意识到开发1.5兆瓦叶片将会侵犯LM。为此,上海玻钢院根据掌握的国内外技术资料,认为LM公司的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产生新的效果,不具备创造性,而只是一项公认的技术常识。上海玻钢院要自主开发1.5兆瓦叶片,就必须事先与LM公司挑明这一点。
     于是,2005年5月9日,上海玻钢院向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LM公司的无效”。2006年7月24日,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议,认定LM的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2007年11月13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7年12月20日进行终审判决,作出本文开头所表述的终裁决。
     沈阳工业大学风能技术研究所所长姚兴佳认为,在当今经济技术一体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的重要因素和手段,但应该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我们要积极发明、尊重、用好,但对少数过时的或不切实际的,也要敢于否定,以扫清在风电产业前进路上的障碍。
     据介绍,2007年我国风电产能已累计超过500万千瓦,发改委提出到2010年达到500万千瓦的目标已提前3年实现,到2020年风电产能达到2000万千瓦的目标也调整提高到50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理事长贺德馨说,2005年通过的《再生能源法》为发展风电拓展了广阔道路,此案的终审定对风电产业实现规模化和国产化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自主开发大型风机十分有利,在风电发展功绩史上,应为上海玻璃钢研究院记上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