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声明
各位代表:
玻璃钢工业协会章程是2002年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的。5年来对协会以及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004年9月的理事扩大会和12月的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协会更名为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的建议。2007年6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批准,玻璃钢工业协会己正式更名为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政部《性社会团体示范章程》的要求,对玻璃钢工业协会章程名称以及章总则,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八章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
章,总则
原条本会名称为玻璃钢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FRP INDUSTRY ASSOCIATI0N,缩写CFRPIA。修改为:条本会名称为复合材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COMPOSIT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原第二条中:(一)本会成员由玻璃钢及其原辅材料和工艺装备生产、施工、流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及有关业界人士组成;修改为:第二条中:(一)本会成员由复合材料及其原辅材料和工艺装备生产、施工、流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院校组成;
原第二条中:(二)本会是玻璃钢行业性组织;
修改为:第二条中:(二)本会是复合材料行业性组织;
原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玻璃钢工业健康发展。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协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修改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复合材料工业健康发展。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协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原第四条本会接受民政部、经贸委和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建筑材料联合会的管理。
原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修改为: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11号。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原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届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室查并经经贸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修改为: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原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审查并经经贸委、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变更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职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原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变更为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第二十七条本会鱼兰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原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民政部、经贸委和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变更为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原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变更为第三十六条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原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经贸委、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变更为第四十条
修改为: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原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变更为第四十二条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原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变更为第四十三条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原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变更为第四十四条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原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经贸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厂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变更为第四十五条
修改为: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原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变更为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章程的修改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