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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游艇建造规范8月1日生效规范同时提出游艇《制造厂认可证书》

2008-08-01 00:002820
    从船级社(CCS)获悉,我国部《游艇建造规范》已经由船级社编制完成。该《规范》适用于艇长20米以下的钢质、玻璃钢和铝合金材质的新建游艇,将于今年8月1日生效。
    据了解,《规范》中所规定的游艇是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规范》强调,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满足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适用要求或船级社接受的其他标准;游艇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防污染要求应满足游艇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此外,《规范》明确了游艇符合性检验的方式、程序和证书类别。按照规定,凡申请船级社游艇符合性检验,并确认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将获得游艇符合性证明。其中,完成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原型检验和试验后合格的原型艇或制艇将获得“游艇型式检验证书”;游艇经制造检验合格后将获得“游艇符合证明”。
    关于游艇制造厂的认可,《规范》要求,玻璃钢游艇制造厂在申请《制造厂认可证书》时,应提交包括生产规模、组织机构、技术设备、生产程序和人员资格等有关资料。经认可之后,船级社将为其签发《制造厂认可证书》。游艇制造厂获得初次认可后,一般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如果第二次检查时认可条件继续满足要求,则此后可每隔4年进行一次认可。此外,《规范》还规定,玻璃钢游艇以外的游艇制造厂,在次申请游艇检验、制造游艇的主要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等4种情况下应及时向船级社申请评估。
    另据了解,《规范》对游艇的艇体结构、轮机、电气装置、舾装和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今年8月1日生效之后,《规范》将成为CCS开展游艇符合性检验业务的技术依据,是交通部海事局即将颁布的《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签发游艇适航证书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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