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板(省局版)

关于公布《XX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XX产品审查部:
《XX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年 月 日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 附则
附件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凡制定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应在本条中列出。)
1.2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起草说明1:此条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其中产品单元及规格的划分,一般根据产品具体特点以表格的形式予以明确。
起草说明2: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1)生产工艺、设备相近的产品应当尽可能划分为一个产品单元,尽量压缩单元数量;
(2)必要时,在产品单元中细分小类或规格。)
2 工作机构
2.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中心)是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
(起草说明:此条为有关行业主营部门的相关职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受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此条为审查部职能的模板,根据产品审查部的具体职能起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起草说明:应在此条中明确列出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各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范围。)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检验产品范围:
......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检验产品范围: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起草说明1:此条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增加申请材料的种类,
起草说明2:应当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填写内答;
起草说明3:如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此条应当根据有关文件明确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期限。)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质检总局,并由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起草说明:制定细则时,应确定完成检验工作的时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质检总局,并由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许可证办公室。
4.4.4 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 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起草说明:以下各条的制定应当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
5.1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起草说明1:此条为企业生产产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推荐性标准条款,
起草说明2:一般用表格形式列出。)
表×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略)
5.2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起草说明1:此条为企业生产产品所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起草说明2:一般用表格形式列出。)
表×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略)
5.3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起草说明:此条为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的要求和判定标准的基本框架,应当根据产品的情况将本办法中的核查要求和判定标准具体化,可适当增减条款。)
5.4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起草说明:此条包括抽样原则、抽样方法、抽样地点等内容。)
表× ××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表略)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起草说明1:此条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潜准;
起草说明2:一般用表格形式列出。)
表×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略)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起草说明:应当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证书副本中产品明细的填写内容。)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起草说明:应当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增加产品单元、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需要补充实地核查或产品检验的要求。)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起草说明: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注位置。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和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XX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起草说明:此条应当明确列出检验收费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件号和收费标准,一般用表格形式列出。)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原实施细则作废。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 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0款。
2. 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表中带*的条款为否决项目);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起草说明:根据需要在结论栏增加“□此项不适用” 选项)
3. 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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