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全许办[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根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质量,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2  对企业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
    1.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审查工作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批准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申请。
    1.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实施企业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申请,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1.5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质量,由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审查部实施抽查;审查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质量,由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抽查;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的质量,由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实施抽查。
    1.6  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检查组,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核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长一般为高级审查员,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派观察员参加,每个检查组2~4人。
    2  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和审批
    2.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度,许可证审查中心制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报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并根据产品和地区质量状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2.2  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监督检查计划提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实施计划》(见附件2)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通知》(见附件3),报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2.3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监督检查实施计划之日起5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3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3.1  检查组对实地核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向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示核查人员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单》,将实地核查的日程安排和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企业。
    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2  检查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监督检查报告、被检查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不合格企业名单、原因及处理意见。
    3.3  检查组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向检验机构出示核查人员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单》,将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和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检验机构。
    对检验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查询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核实检验机构条件、确认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性和检查检验设备检定情况等。检验机构有企业样品的,检查组在检查检验过程时,应当在日程安排内跟踪产品的检验过程。
    3.4  检查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对检验机构的监督
检查报告、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名单、原因及处理意见。
    3.5  许可证审查中心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向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
    4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4.1  监督检查报告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信息》上进行通报。
    4.2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属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