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许办[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根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全许办[2002]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全许办[2002]27号)、《关于发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考核、换证与晋级管理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3]95号)和《关于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持证上岗有关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核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核查人员的素质,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2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
核查人员应按本规定取得核查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1.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培训、注册、晋级、换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中心)受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注册、晋级、换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审查员教师的培训实施、注册申报和期满换证申报工作。
审查员教师应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教师资质后,方可从事审查员的培训授课工作。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技术专家的资格申报、审查员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技术专家应按本规定取得技术专家资质后,方可为审查组提供技术咨询。
2 审查员
2.1 审查员培训
2.1.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员培训工作时,应当向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计划,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表1),经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2.1.2 参加审查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2.1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2.1.2.2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1.2.3 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2.1.2.4 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2.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培训,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核。考核结束,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及时将试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见附表3)、《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表4)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2.1.4 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2.2 审查员注册
2.2.1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2.2.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 (见附表5);
2.2.1.2 《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2.2.1.3 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2.2.1.4 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2.2.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6)报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册,并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2.3 审查员晋级
2.3.1 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3.1.1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2.3.1.2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
2.3.1.3 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培训;
2.3.1.4 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3.1.5 经许可证审查中心考核合格。
2.3.2 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许可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3.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见附表7);
2.3.2.2 审查员证书(含胸卡);
2.3.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8)报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册,并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2.4 期满换证
2.4.1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2.4.1.1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2.4.1.2 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2.4.1.3 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2.4.1.4 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4.2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4.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表9);
2.4.2.2 审查员证书。
2.4.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10)报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审查员证书。
2.4.4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3 技术专家
3.1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1.1 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1.2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3.1.3 精通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
3.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向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1);
3.2.2 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3.2.3 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年限证明。
3.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12)报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备案,并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胸卡。
3.4 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随审查组参加企业实地核查。
4 审查员教师
4.1 审查员教师培训
4.1.1 参加审查员教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1.1 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1.1.2 从事质量工作满五年;
4.1.1.3 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资质。
4.1.2 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4.2 审查员教师注册
4.2.1 申请人应当向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2.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见附表13);
4.2.1.2 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4.2.1.3 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2.1.4 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2.1.5 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4.2.2 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册,并颁发审查员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4.3 期满换证
4.3.1 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3.1.1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4小时审查员培训班的授课工作;
4.3.1.2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48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4.3.1.3 高级审查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4.3.1.4 无违法违规行为。
4.3.2 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审查中心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4.3.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表14);
4.3.2.2 审查员教师证书;
4.3.2.3 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4.3.3 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为审查员教师换发证书。
4.4 审查员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4.4.1 无故不服从使用单位选择或不服从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授课的;
4.4.2 不履行教师职责,无故违约不按期授课的;
4.4.3 违反考试纪律,故意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的。
5 证书
5.1 证书补领
5.1.1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提出补领申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书补领申请表》(见附表15);
5.1.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签署意见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书补领申请表》报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补发证书。
5.2 证书持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注销证书:
5.2.1 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5.2.2 涂改证书的;
5.2.3 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5.2.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证书的。
5.3 持证上岗
5.3.1 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技术专家在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时,必须出示核查人员证件;
5.3.2 企业有权拒绝无核查人员证件的人员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6 审查员行为规范
6.1 坚决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6.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6.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6.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6.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6.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6.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