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程序之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由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机构实施抽查;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由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抽查。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许可证办公室将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由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机构实施抽查;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由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抽查。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许可证办公室将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