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与检验之产品质量检验
一、检验工作的依据
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必须由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资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产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产品标准是检验工作重要的依据。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管标准本身是否是强制性标准,凡列人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标准都带有强制性。产品标准可以是单个具体的标准,也可以是具体的产品标准加上通用标准及基础标准,如安全、卫生、环境、电磁兼容、标识标准等,具体由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类型或检验项目
一般在产品实施细则中做比较具体的规定‘检验方法在产品标准的检验方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专门的检验标准中则有更详细的叙述。
二、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产品审查组织单位应组织指点的检验机构编制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依据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确定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并统一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检验项目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对产品的安全和性能作出全面完整的正确评价。
判定标准应科学,应根据检验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特性,将不合格项目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加权处理。可将其分为A、B C三类,即:A类不合格为产品极重要的质量特性,如不符合规定将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导致产品丧失使用功能的项目;B类不合格为产品重要的质量特性,如不符合规定将可能导致部分功能和性能下降的项目;C类不合格为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如不符合规定将引起使用者心理不满的项目.根据个项目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产品检验结论。
三、检验工作的实施
产品检验包括样品验收、检验准备、检验实施、编制检验报告、报告审批和发送等环节,检验工作流程如下:

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后,由检验机构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检验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并有可追溯性。检验工作的实施过程包括:
1、样品验收
样品验收是检验工作的开始,也是样品检验工作流转追溯的前提。检验机构在制定样品管理程序中应明确样品验收的要求,并对样品验收进行记录。样品验收和记录的信息如下(参见示例9-5): (1)样品制造单位名称;
(2)送样人、运送方式;
(3)接收日期;
(4)验收内容:封样标识、样品外观、样机与抽样单符合情况、随机资料;
(5)验收结果,等等。

2、检验工作的准备
(1)检验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具有资格的人员承担检验工作,并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验组长;
(2)所用检验设备测量精度和测量范围均应符合标准规定,并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3)当标准对检验环境有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检查;
(4)对检验样品的封样状态、样品完整性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规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处理;
(5)按标准规定准备检验用原辅料。
3、检验操作和原始记录
(1)严格按产品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采集数据;
(2)原始记录应包括必要的信息,如依据标准、检验项目、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样品、试验原辅料、检验人员、原始数据的等;
(3)检验原始数据应采用不易退色的笔墨填写,字迹应清晰;
(4)监测过程中应对数据和记录进行校对与确认,出现异常数据应进行排查;
(5)检验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但若出现差错允许划改并加注更改人标识。
四、现场检验
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除企业将被抽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之外,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有的产品需要在生产企业现场检验;有的产品则是部分项目在企业现场检验,部分项目送检验机构检验;有的产品甚至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进行检验。
当需要在检验机构实验室以外实施现场检验时,必须遵循检验有关规定,对整个现场检验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1.现场检验组成员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并应由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主检人,主检人(检验组长)对现场检验的实施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2.现场检验前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看其量程、技术性能、测量精度、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并应对测试现场环境条件、试验样机(样品)及试验用原辅料等进行确认。
3.现场检验必须严格按照产品实施细则、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及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4.如出现意外或特殊情况,现场检验组应及时向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请示,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5.现场检验应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
6.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五、产品检验异常情况的处理
1.检验前样品异常的处理
检验人员取样时发现样品铅封、封条或抽取样品号码与产品抽样清单号码不符时,或其他封样方面有异常情况,应停止取样,并向样品库房管理人员、检验组长及中心主任报告,待查明原因方能继续取样。
2.样品过失事故的处理
由于检验机构工作的过失,造成样品损坏,过失者应填写事故报告,由检验机构与有关单位及被检企业联系商定补抽样品,并追查过失者责任。
3.外部原因事故的处理
(1)由于受检企业工作过失造成样品损坏,应由受检企业过失者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各有关单位,并由原抽样单位补抽样品。
(2)受检企业舞弊(如私自拆封调包),检验机构发现有应立即封存样品,停止检验,报产品审查组织单位处理。
4.检验设备事故的处理
检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保持现场,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和分析。在异常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检查。检验设备事故需填写事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不明原因的事故处理
不明原因的事故包括:检验设备不明原因损坏,被检产品不明原因损坏;检验原始记录丢失或不明原因的涂改等。发现上述不明原因的事故应保持现场,由检验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查责任者。情况严重的,应报审查组织单位处理。
6.产品质量检验异议的处理
企业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对异议处理应有明文规定和处理程序。若异议事项涉及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或校准、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机构应按内部审核的程序对有关检验工作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是由检验工作失误造成误判时,检验机构应对产品进行复检,并报审查组织单位。
各类事故处理报告和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
(2)事故的全部过程;
(3)当事人的书面报告和检查材料;
(4)发生事故实验室的报告;
(5)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6)事故处理小组的调查报告;
(7)事故处理小组的分析报告;
(8)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