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与检验之产品抽样

一、抽样工作的依据
    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产品实施细则中的检验规则。此外,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工作的依据根据其产品检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依据该《实施办法》百零三条规定,对已受理申请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施批批抽样和检验。
    2.《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的产品抽样与检验。
    产品抽样方法在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中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产品实施细则根据发证需要,对产品抽样方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补充。
    目前关于计数抽样有两个标准:
    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和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主要是用于检查生产过程稳定性,所以通常使用  GB/T 2829-20020
    在对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企业对每天产量达到20个以上的产品,通常采用平均产量现场集批后抽样,这是比较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确定抽样样本总体的办法。样本总体的数量要求应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应不小于样本大小的10倍。
二、抽样工作的程序
    1.向企业出具审查组织单位的抽样通知(适用于申请企业审查),或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抽样检验任务书(适用于监督检查),或企业委托书及检验机构的抽样通知(适用于已受厂理申请企业试生产产品检验);
    2.按产品实施细则第5.4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中的抽样规定,在产品所在的场所进行抽样;
    3.填写抽样单(对于已受理申请企业试生产产品检验应在“检验类别”栏写明“试生产产品委托检验”字样,并应在“备注”栏写明该样品所代表的试生产产品的批号),并由抽样人员签字,企业签章及企业代表签字;
    4.对样品封样;
    5.告知企业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检验费用;
    6.企业送样。
三、抽样工作的实施
    1.确定抽样方案
    对于批量连续生产,数量较大的产品,抽样工作的步骤是:
    (1)确定样本总体(即批量)
    确定样品总体主要先看产品实施细则有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没有具体的规定,则依据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或质量评定程序)中关于批次的组成的规定,以一批次作为总体。对于已受理申请企业试生产产品的检验,依据《实施办法》百零三条规定,其试生产的产品批批均需实施抽样和检验。因此,该企业试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应列为抽样总体。
    (2)确定样本大小(即抽样数量)
    一般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抽取样本的数量。如没有规定,则可根据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的规定确定抽取样本的数量;如产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均没有规定,但产品标准规定了可接收乓量水平(AQL)或不可接收质量水平(RQL),则可以通过GB/T 2828.1―2003、GB/T 2829-2002等抽样检验标准确定样本抽样数量。
    对于已受理申请企业试生产产品的检验,为规避风险,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抽样方案。
    对于比较大型的产品,如电力铁塔、桥梁支座、危险化学品等,其抽样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产品实施细则中会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按产品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抽样即可。
    2.抽样
    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应采用随机数表法或多面体骰子等有效方法和工具进行随机抽样。为保证样本的有效性,组成检查批(抽样总体)的产品应是经企业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如果样品的总体数量较大,而且已经包装,可以先用随机数表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
    随机抽样就是在抽取样本过程中排除一切主观意向,使批中的每一个单位产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的一种抽样方法。
    (1)随机抽样的方法
    ①从批中的各个部分抽样;
    ②分层随机抽样;
    ③可使用掷骰子抽样;
    ④使用随机抽样数字表抽样;
    ⑤利用扑克牌抽样;
    ⑥周期系统抽样;
    ⑦利用计算机随机数发生器抽样;
    ⑧采用抓阄抽样等。
    (2)抽样形式
    ①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时抽样
    审查组在对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核查时进行抽样,有利于节约经费。但采用这种形式抽样时,应认真地鉴别样本总体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审查组的成员中好有来自产品检验机构的成员。
    ②检验机构直接抽样
    检验机构根据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的计划安排,直接到申请企业进行产品抽样。这种抽样方式专业性强,便于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沟通。
    ③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样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产品抽样。
    上述三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抽样形式,抽样人员都必须持有规定的“抽样通知书”(或“抽样单”,交企业验看后方可实施抽样,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抽样。
    3.封样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与企业代表一起登记样品,加盖抽样组织单位、企业的封印。如果产品本身不方便加封印,则应在主要的拆卸部位加火漆封印,并在火漆上打企业、抽样组织单位规定的标记,或者在包装上加封条或封印。在样品上加封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样品不被更换。
    对于已抽取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情况进行处理,如电缆、钢材、人造板的截样;水泥样品的均化分样与包装等。
    4.送样
    在样品有封印的情况下,通常由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从封样日起一般不超过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的封印是否完好,外观是否有损伤,并做好验收记录,由送样企业和验收单位双方签字。
    5.样品的保管
    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检验机构的专职保管人员应按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样品保管库房,库房内应设置有符合要求的样品架位,需要时,还应备有样品搬运的专用器具,避免样品损坏影响样品检验结果。储存的样品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受检企业名称(或密码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抽样日期、送样日期、已检/待检标识、已检合格/不合格标识、留样/仲裁样标识。样品进人流转状态时必须用代号表示。
    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保管、收发管理办法,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品验收;
    (2)样品分类、登记;
    (3)加贴样品编号或密码;
    (4)样品流转;
    (5)发样程序;
    (6)返样程序;
    (7)对不合格样品的管理办法;
    (8)企业取回样品的程序;
    (9)样品保管人员的职责。
    6.样品的处置
    检验机构检验过的样品应保留到检验结果的异议申诉期终了,或者发(换)证工作结束、获证企业名单已公布。因此,检验机构的样品库中始终会有大量的样品在保管之中。
    处置样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备用样品,这类样品当检验工作完成后,已取得了检验结果且无异议,可及时返还企业;
    (2)经检验后已丧失使用功能的样品应按废品处理;
    (3)经检验,仍有使用功能的样品,应返还企业;
    (4)对于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加贴不合格标志后,可返还企业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但企业代表应认可检验结果并书面签字。
    由于可能出现的情况较多,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行业及受检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样品处置办法。
四、抽样工作的注意事项
    1.抽样人员应持有审查组织单位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抽样通知书(或“抽样单”),
    2.抽样前,应仔细核对样品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弄虚作假;
    3.应当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现场进行抽样;
    4.应抽取企业经终检验合格的产品:
    5.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6.样品抽样基数应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7.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外观有无明显的损伤;
    8.对有制造号的产品,应登记产品制造号;
    9.封样一般采用封条,但也可根据样品特点采用封印或火漆封印;
    10.抽样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五、特殊产品的抽样检验
    对于一些特殊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如电力铁塔、桥梁支座、危险化学品等,其抽样、检验方法与一般的产品不同,如:
    1.有些产品现场抽样、现场检验。如电力铁塔、桥梁支座等,对此类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应尽量考虑用户的方便,抽样后应在现场进行检验。
    2.有些产品主体部件现场抽样、现场检验,并抽取样品的一些零部件回检验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