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三)

第六节、审批与公布
    企业申报材料经许可证审查中心材料审查、报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公布或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材料审查
    许可证审查中心对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审查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产品检验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企业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参与审查工作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将审查的情况同核准的企业名单报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并提出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的建议。
    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产品审查部上报的企业不合格材料进行核实,并报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二、审定
    许可证办公室依照《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的合格企业进行审定。
    许可证办公室根据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的结果判断审查工作质量,确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产品审查部组织企业审查客观、准确,材料与实际相符后,对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准的企业及有关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合格企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审查工作抽查安排进行审定。
三、发证
    质检总局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上加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章,证书生效日期为作出准子许可决定的日期。生产许可证证书由许可证审查中心填写打印,将证书发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申证企业。
    对不合格的企业由质检总局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公布
    质检总局公布获证企业名录,是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不仅是获证企业的需要,也是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消费者消费的需要。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录,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可以限制和制约无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保护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公布的内容包括:
    (1)获证企业名称;
    (2)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及产品明细;
    (3)企业住所;
    (4)生产地址;
    (5)生产许可证编号;
    (6)发证日期;
    (7)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公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通常以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公布,也可以是几种形式的组合:
    (1)质检总局在《质量报》或其他性报刊上统一公布;
    (2)质检总局分期分批以“获证企业名录汇编”的形式向公布;
    (3)质检总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网站是:http//www.aqsiq.gov.cn。
第七节、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识
    通过加强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引导企业正确地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识,明示质量安全标志,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质检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合法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正本和副本,均有质检总局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其生产许可证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套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证书式样见附录3。
    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还应载明获证产品信息和企业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获证产品的产品信息应与所属单位对应。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包括变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等。
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内容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总称。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属于产品质量标志的一种,是产品标识的组成部分。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标志式样见附录3。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2. 生产许可证标志制度
    当前,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消费者缺少安全感,很难在购买前辨认产品是否安全;就连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难度也在增加,很多情况下难以用简便的方法现场识别。这样,一方面要求政府执法部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消费者增强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建立生产许可证标志制度,统一规范生产许可证标志,达到方便消费者辨认、识别,从市场准入的角度便于监督加强管理。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我国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把企业自我声明和政府标识管理相结合,按照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的原则,对企业生产列入目录内产品,要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同时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主要作用: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生产许可证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许可证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加贴,可以把生产许可证标志直接印刷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易于识别”就是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组成,简洁明了。“便于监督”就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生产许可证标志加强对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
    3.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注要求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这里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位置应当易于识别和查验。二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先应在其产品上标注;其次应在其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也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三是不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和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能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标注的部位,应严格按照该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例如复混肥应在其包装袋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带肋钢筋、圆股钢丝绳无外包装物的,可以在吊牌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第八节、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本节主要说明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证书与标识等问题。
一、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2.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证书上打印集团公司的名称,
准予许可的所属单位、集团公司及其获证产品明细在副本上体现。
三、标注
    1. 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九节、委托加工产品备案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一、委托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覆盖委托加工产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二、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双方均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十节、其他情况
    生产许可证发证结束后,常常还会遇到其他一些情况,如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更名及获证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等几种情况,本节予以简要阐述。
一、获证企业证书增项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产品升级以及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由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产品升级以及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上报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实施细则发生较大改变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由产品审查部提出修订产品实施细则的建议,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产品审查部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照新旧实施细则要求的差异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产品审查部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获证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变更材料上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后报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质检总局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证书编号、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许可证审查中心,主要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许可证审查中心,主要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五、证书补领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补领申请材料上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证书编号、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所需的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毁坏声明原件,企业应在《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毁坏声明,并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六、证书更正
    对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有误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更正。
    1.名称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产品内容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