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二)
第三节、企业申请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受理企业申请的决定。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企业申请。
一、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
对企业申请材料的要求是:企业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所谓完整,是指企业申请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全部提供,不能缺项;所谓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的格式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只有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申请才可能被受理。
受理单位对企业申请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1.企业申请取证产品是否确属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产品;
2.申请书是否按前述要求填写正确;
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关附件等是否一致;
4.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取证产品,营业执照应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
5.型式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应合法;
6.法律、法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产业政策、环保、卫生、消防等证明是否齐备;
7.企业申请取证产品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
8.实施细则要求具备的资料是否齐备。
经审核,企业申请符合要求,经办人在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栏中签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章,表示受理企业申请。
二、企业申请的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有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向申请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证明企业申请符合行政许可证法对许可受理事项的相关规定;
(2)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企业提供已经正式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证明;
(3)告知申请企业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督促行政机关提高许可工作效率,加强企业和社会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5)申请企业自受理之日起,可以依法试生产、试销售申请取证的产品。
2.不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
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5)依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6)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
3.要求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正。补正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l)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以减少当事人往返劳顿,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许可工作的效率。
(2)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补正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起5日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予以受理。
三、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费用的收取
1.收费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为:审查费、公告费、产品质量检验费三部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证书费是指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差旅费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及核查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支出;资料费是指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
工业产品许可证公告费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获证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所需的费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一个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对于同一个企业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2200元的20%收取审查费。公告费应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目前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均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由于不同的产品检验项目不同,各种产品的检验收费标准也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目前收费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和燃气热水器等部分单个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如果列入目录产品不属于上述产品范围的,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如白酒、水泥等产品;
(3)如果列入目录产品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规定,由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的原则核定试行收费标准,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如危险化学品、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2.费用的收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的收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收并汇缴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全额缴人国库。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的,参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纳入地方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向受检企业收取,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3.收费管理的纪律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坚持公开透明;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四、受理期间的企业生产销售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被受理后到生产许可证批准前,按照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19号令)规定,企业在6个月内可以生产、销售,其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管理条例》实施后,对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规范。
对已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新申请取证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后,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自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企业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企业审查不合格。
一、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许可证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
(一)实地核查的组织机构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对量大面广、生产企业数量较多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复混肥料等产品)的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制定审查实施计划。
2.产品审查部组织实地核查。对生产企业数量较少、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寄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根据报送材料制定审查实施计划。
根据发证产品的不同技术特性和生产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实施细则对组织实地核查的分工作出规定:全部由审查部组织、全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部分省市由审查部组组部分省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即对在生产企业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该省级质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实地核查)。
(二)企业实地核查过程
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审查组织单位(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实地核查计划。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是指为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企业分布情况等制订的计划,包括拟审查的产品、企业、核查人员的组成以及实施日期等。
2.审查组织单位委派企业实地核查审查组。
查组是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具有审查员资质的人员组成的、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工作小组。审查组根据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确定审查员数量,一般为2~4人。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为保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组应配备熟悉该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熟悉企业管理,熟悉产品检验等的专业人员。
参加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可能有审查员、技术专家等两种:
(1)审查员。审查员包括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是审查组的正式组成人员,对审查结论负责。
(2)技术专家。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
3.审查组织单位向企业发出实地核查通知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需提前5日通知企业。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是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审查组按工作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5.产品抽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6.审查组向审查组织单位递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三)企业实地核查时限要求
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时限的要求是:
1.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2.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除要进行实地核查之外,还要对其进行产品抽样与检验。
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与检验计划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安排。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常是在安排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的同时安排产品抽样与检验计划。
(一)产品抽样与检验的方式
产品抽样与检验根据产品特点的不同分为:
1.审查组现场抽样,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2.审查组现场抽样,检验机构现场检验;
3.现场检验与送检验机构检验并存。
(二)抽样
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一般由审查组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送样要求也不同,具体规则在产品实施细则中明确。
一般应在企业的生产末端或成品库里随机进行产品抽样,样品必须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且抽样方法要使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过程应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三)企业送样
对需送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企业应保证样品的完好。检验机构收样时应检查样品封条、封印的完好性,做好验收记录,并由检验机构在抽样单上签章。
(四)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的样品后,按照实施细则、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作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检验报告送达审查组织单位和企业。
(五)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如下:
1.抽封样品
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送样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六)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限要求
产品不同,完成产品检验时限也不同。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行政效率,应根据产品的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检验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完成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限,并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五节、申报材料汇总审核
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对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合格企业与不合格企业分别进行上报。
一、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均合格的,企业审查结论为合格。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会同企业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结论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报送产品审查部。
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合格企业,产品审查部在《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产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合格企业名录及相关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对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企业,直接由产品审查部汇总并审核。
审核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主要是审核上报的企业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
产品审查部汇总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许可证审查中心。企业申报材主要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产品检验抽样单;
(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 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
三、不合格企业的上报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企业审查不合格。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部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质检总局,并由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汇总上报的时限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由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受理企业申请的决定。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企业申请。
一、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
对企业申请材料的要求是:企业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所谓完整,是指企业申请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全部提供,不能缺项;所谓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的格式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只有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申请才可能被受理。
受理单位对企业申请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1.企业申请取证产品是否确属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产品;
2.申请书是否按前述要求填写正确;
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关附件等是否一致;
4.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取证产品,营业执照应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
5.型式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应合法;
6.法律、法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产业政策、环保、卫生、消防等证明是否齐备;
7.企业申请取证产品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
8.实施细则要求具备的资料是否齐备。
经审核,企业申请符合要求,经办人在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栏中签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章,表示受理企业申请。
二、企业申请的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有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向申请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证明企业申请符合行政许可证法对许可受理事项的相关规定;
(2)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企业提供已经正式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证明;
(3)告知申请企业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督促行政机关提高许可工作效率,加强企业和社会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5)申请企业自受理之日起,可以依法试生产、试销售申请取证的产品。
2.不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
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5)依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6)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
3.要求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正。补正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l)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以减少当事人往返劳顿,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许可工作的效率。
(2)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补正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起5日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予以受理。
三、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费用的收取
1.收费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为:审查费、公告费、产品质量检验费三部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证书费是指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差旅费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及核查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支出;资料费是指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
工业产品许可证公告费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获证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所需的费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一个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对于同一个企业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2200元的20%收取审查费。公告费应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目前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均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由于不同的产品检验项目不同,各种产品的检验收费标准也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目前收费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和燃气热水器等部分单个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如果列入目录产品不属于上述产品范围的,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如白酒、水泥等产品;
(3)如果列入目录产品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规定,由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的原则核定试行收费标准,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如危险化学品、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2.费用的收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的收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收并汇缴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全额缴人国库。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的,参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纳入地方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向受检企业收取,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3.收费管理的纪律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坚持公开透明;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四、受理期间的企业生产销售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被受理后到生产许可证批准前,按照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19号令)规定,企业在6个月内可以生产、销售,其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管理条例》实施后,对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规范。
对已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新申请取证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后,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自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企业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企业审查不合格。
一、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许可证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
(一)实地核查的组织机构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对量大面广、生产企业数量较多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复混肥料等产品)的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制定审查实施计划。
2.产品审查部组织实地核查。对生产企业数量较少、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寄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根据报送材料制定审查实施计划。
根据发证产品的不同技术特性和生产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实施细则对组织实地核查的分工作出规定:全部由审查部组织、全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部分省市由审查部组组部分省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即对在生产企业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该省级质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实地核查)。
(二)企业实地核查过程
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审查组织单位(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实地核查计划。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是指为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企业分布情况等制订的计划,包括拟审查的产品、企业、核查人员的组成以及实施日期等。
2.审查组织单位委派企业实地核查审查组。
查组是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具有审查员资质的人员组成的、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工作小组。审查组根据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确定审查员数量,一般为2~4人。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为保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组应配备熟悉该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熟悉企业管理,熟悉产品检验等的专业人员。
参加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可能有审查员、技术专家等两种:
(1)审查员。审查员包括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是审查组的正式组成人员,对审查结论负责。
(2)技术专家。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
3.审查组织单位向企业发出实地核查通知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需提前5日通知企业。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是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审查组按工作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5.产品抽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6.审查组向审查组织单位递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三)企业实地核查时限要求
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时限的要求是:
1.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2.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除要进行实地核查之外,还要对其进行产品抽样与检验。
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与检验计划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安排。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常是在安排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的同时安排产品抽样与检验计划。
(一)产品抽样与检验的方式
产品抽样与检验根据产品特点的不同分为:
1.审查组现场抽样,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2.审查组现场抽样,检验机构现场检验;
3.现场检验与送检验机构检验并存。
(二)抽样
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一般由审查组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送样要求也不同,具体规则在产品实施细则中明确。
一般应在企业的生产末端或成品库里随机进行产品抽样,样品必须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且抽样方法要使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过程应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三)企业送样
对需送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企业应保证样品的完好。检验机构收样时应检查样品封条、封印的完好性,做好验收记录,并由检验机构在抽样单上签章。
(四)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的样品后,按照实施细则、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作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检验报告送达审查组织单位和企业。
(五)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如下:
1.抽封样品
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送样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六)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限要求
产品不同,完成产品检验时限也不同。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行政效率,应根据产品的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检验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完成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限,并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五节、申报材料汇总审核
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对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合格企业与不合格企业分别进行上报。
一、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均合格的,企业审查结论为合格。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会同企业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结论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报送产品审查部。
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合格企业,产品审查部在《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产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合格企业名录及相关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对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企业,直接由产品审查部汇总并审核。
审核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主要是审核上报的企业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
产品审查部汇总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许可证审查中心。企业申报材主要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产品检验抽样单;
(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 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
三、不合格企业的上报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企业审查不合格。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部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质检总局,并由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汇总上报的时限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由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许可证办公室。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