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

节 概述
    根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是,由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许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目前,工业产品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即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产品生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分层管理原则―即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许产可证主管部门承担不同层次的工作职能;
    属地管理原则―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分别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统一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实行“四个统一”。一是统一产品目录,指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统一审查要求,指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列人目录产品制定统一的审查要求或产品实施细则,包括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等;三是统一证书标志,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统一证书标志式样;四是统一监督管理,指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统一管理基础上,重心下移,下放事权,明确责任。《管理条例渔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需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人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这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下放部分许可项目奠定了法律依据。按照改革的长远发展思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负责质量安全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和发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负责量大面广的一般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同时,在《管理条例》中还突出了强化检验机构、核查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检验机构提产许可证工作重要的技术支撑,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了核查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权力责任和相关义务。
第二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
    《管理条例》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体制,为使该管理体制在组织上能有效运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生产许可证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图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2)制定并发布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制定并报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4)根据需要批准设立相应产品审查部;
    (5)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6)公布颁发证书的企业名录;
    (7)对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8)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10)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许可证办公室),是质检总局内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发布产品实施细则;
    (2)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3)指定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4)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许可证审查中心),是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文件;
    (2)协助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产品实施细则;
    (3)审核、汇总各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
    (4)打印和寄送生产许可证证书;
    (5)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审查工作的抽查;
    (6)负责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和晋级,审查员教师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等日常工作;
    (7) 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资料和档案;
    (8)协助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9)完成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受理申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产品实施细则宣贯、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3)承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4)推荐拟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5)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6) 负责组织对获证企业的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对无证生产企业、经销无证产品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配合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9) 完成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坪办节室),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的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许可审查中心),作为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6.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机构主要有:产品审查部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
一、产品审查部
    产品审查部是许可证办公室报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2)跟踪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6)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8)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
    (9)完成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是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报告负责。这里的有关标准、要求是指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般在产品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判断企业核查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客观、公正、及时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审查是否合格、能否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也关系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本身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四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是指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过程中,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一、核查人员的资质
    核查人员主要是对生产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工业产品能力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掌握着生产企业能否获得生产许可的手材料,核查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工作的科学公正性,关系到和的切身利益。因此,根据《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核查人员须经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二、核查人员的资质取得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产品审查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从事核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核,许可迹办公室对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注册为许可证审查员,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证书》。
    技术专家是根据工作需要审查员注册证书的有关人员。为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支持的尚未取得技术专家应具有企业申请产品行业领域特定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向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经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为了保证审查员的培训质量,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教师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审查员教师必须是高级审查员。
三、核查人员注册证书的管理
    注册证书是核查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时证明其具备核查人员资质的有效证件,企业有权拒绝无证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申请换证证书过期自然失效。核查人员不得持过期证件、胸卡从事企业的实地核查。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提出补领申请。
四、核查人员的义务
    (1)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3)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4)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5)按照审查组织单位的工作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6)参与实地核查前应向审查组织单位申明同被审企业的关系;
    (7)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