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上光伏相关新政、发展前景以及在复合材料上的应用
海上光伏场,就是在大海里建造太阳能发电厂,分为固定式和漂浮式两种。其中,漂浮式光伏是将光伏板漂浮在海洋表面,通过浮体支撑,并利用锚泊系统来固定自身位置,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电力通过海缆传输至电网侧。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近十个海上光伏平台的概念设计,大多源自欧洲的创新企业,其中有数个平台设计已进入海洋环境的全尺寸示范阶段。
↑海上漂浮式光伏示意图(来源:国际能源网)
海上光伏应用——复合材料
从应用场景来看,光伏复合材料在海上光伏,屋顶光伏项目应用优势更明显。据了解,海上光伏项目建设中,传统金属边框在安装时需要打孔,孔的边缘无法做耐腐蚀处理,导致边框的切口部分易被腐蚀。此外,铝合金边框中的铝是活泼金属抵抗盐雾腐蚀能力较弱,传统铝边框方案很难保证25年使用寿命。而复合材料无电偶腐蚀性,在海上光伏电站中是重要的技术解决方案之一。
就支架产品而言,复材支架的主要优势在于轻质高强、耐腐蚀、免维护,全寿命周期成本相对较低,不足在于刚度相对较低,通过合理设计,与镀锌钢支架相比,复材支架的总造价低了约10%~15%。从应用场景来看,复材支架更适合用于近海地区,远洋岛礁等海洋环境以及包括化工厂、污水处理厂、盐碱地等强腐蚀性环境。
不可否认,尽管光伏复合材料具备诸多优势,但目前市场应用进展缓慢。从光伏组件边框市场占比来看,目前铝合金边框渗透率达95%,钢边框约5%,复合材料的应用可忽略不计。而从各大央国企的招标情况来看,采购的均是应用成熟的支架产品,目前复材支架应用规模较少,并不在企业采购范围之内。此外,当前复材支架缺乏产品标准和相应规范,导致市场相对混乱,产品品质参差不齐。
针对目前光伏复合材料的推广缓慢的发展现状,多家企业代表呼吁复材企业应做好产品,共同推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向上发展。
海上光伏应用——聚氨酯材料
海上光伏既符合节能减排、能源机构转型的需求,又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理念相契合,并且资源储量和技术发展都使得海上光伏具备规模化开发的潜力,商业化前景广阔。海上光伏市场潜力巨大,有专家认为海上光伏市场是继地面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及户用光伏电站之后的未来第四大光伏市场支柱。
海上光伏项目面临复杂恶劣的使用环境,如大风浪、台风、海冰、高盐雾、高湿度、气温变化频繁等,这意味着海上光伏前期工作光伏电站的要求比地面电站更为严格。从设备技术角度来看,海洋风暴、海冰、鸟粪和微生物附着、盐雾腐蚀等对部件造成的威胁与陆地上完全不同。海上电站的腐蚀对防腐要求较高,框架和支架的腐蚀主要是海洋微生物和强盐雾的腐蚀,而常规金属框架不具备抗海上环境盐雾腐蚀的能力。
聚氨酯材料具有高强度、高模量、低密度、低导热、低膨胀、高绝缘、高耐腐蚀等优点,是海上光伏边框和支架的理想材料,随着海上光伏的快速发展,不少光伏相关企业纷纷把视角转向了聚氨酯复合材料。
例如,据万华微视界消息,万华化学与天合光能(常 州)、中集集光海上科技(烟台)签署海上光伏组件示范工程三方合作协议,本次协议的签署围绕海上光伏组件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三方在海洋光伏工程领域研发、示范效应、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互补优势,推动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在海上光伏组件中的应用。
海上光伏项目政策——31省市海上光伏行业政策规划汇总
全国各省市对于海上光伏行业建设主要集中在沿海省市,包括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辽宁省等,其中山东省是海上光伏发展大省,山东省打造“环渤海”和“沿黄海”两大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其他沿海省份有关海上光伏行业的政策目前主要体现在探索发展阶段。
《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表示:
1.海域征地面积的确定: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2.光伏+渔业等复合使用海域的计费方式: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光伏用地政策总表:
海上光伏开发现状
(一)政策支持力度较大
近两年,我国对于海洋能源发展十分重视,相关部委也表示海洋能源将在新型能源体系构建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围绕海洋能源完善建立海洋产业体系,可以推动将新型能源体系有机整合到全产业链的转型中,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3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对于我国东部沿海的山东省、河北省、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等分布式光伏大省而言,在非耕地空间充分开发以后,最大的潜力市场就是海上光伏市场,这几个省份也陆续出台了海上光伏的支持政策,涉及立体确权、发展规模及补贴方案等。2021年12月,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已确权的养殖用海、盐田用海区域,科学布局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7月,山东省提出了《山东省海上光伏建设工程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十四五”期间共规划海上光伏容量4260万千瓦,其中漂浮式光伏容量接近3000万千瓦。
2022年4月,山东省在《山东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中明确提出,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浙江省也在《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中提出“鼓励利用围海养殖区、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海域空间建设滩涂光伏项目”。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各省份出台的政策中,有6个省市的16条政策中均提到了海上光伏项目建设的促进办法与激励手段。
(二)光伏+水面为海上光伏提供了一定技术基础
近几年,水上光伏技术已在湖泊、水库等多种场景下应用,在发电量、安全性等方面得到了业界认可,随着我国光伏行业全产业链发展的不断成熟及完善,适用于海洋环境的光伏技术正在取得突破,海上光伏电站的建设已具备技术可行性。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海上光伏项目规模化发展的初步条件。
(三)部分企业已开始针对性进行技术与产品储备
在产品方面,已有多家企业针对海上光伏项目推出了海上用组件。2022年下半年,阿特斯就已完成固定桩基式海上光伏应用组件的开发,并已进入第二代海上光伏组件“漂浮式”应用产品的开发。2023年2月,晶科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以及大量的实验验证,成功开发出全新适用于海洋环境的n型高效组件产品。为满足海上光伏场景的特殊要求,隆基专门开发了海上光伏产品方案,并已大规模投入商用,凭借其产品优异的可靠性,2023年5月隆基成为首批获得光伏组件差异化耐候性“国品优选”-深蓝海洋环境检测证书的企业。同月,华晟针对性研发并推出了喜马拉雅系列V-ocean海光组件以适配海上光伏电站,为海上光伏市场带来更高效、更可靠、更低碳的产品。
(四)全球范围内已经有相关成功案例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推进漂浮式光伏电站发展进程,其中超过3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350个漂浮式光伏电站。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底,全球漂浮式光伏电站的累计装机量已达到2.6GW。未来随着近海浅水区域资源陆续开发完成,未来将有更多沿海城市加大对漂浮式海上光伏的支持力度。但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海上光伏电站均为规模较小实证电站,尚无单体规模较大(超过10万kw)的集中式海上电站,已建成的多为滩涂光伏电站,并且国内已建成的成功应用案例大多为固定式桩式近海光伏项目。
自然资源部出台海上光伏新政!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通知指出:
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沿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用海需求持续增加,海域空间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开展海域立体设权是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现就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海域立体设权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海洋资源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积极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分类管理、适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设权,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合理确定兼容用海类型,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
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油气开采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立体设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 温(冷) 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其他用海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设权。
三、加强空间规划对海域立体设权的引导和约束
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类型。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明确海域立体空间基本功能,提出立体设权的管理要求。海域功能立体分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划定成果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审查涉及立体设权的用海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确保项目符合有关空间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定位,按照海域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用海活动,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基本功能的发挥。
四、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中要重点关注立体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性,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分,空间范围、用海年限界定的合理性。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以及宗海界址图、海域立体设权示意图等材料。
五、规范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审批
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市场化出让。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新申请海域使用和原海域使用权均由国务院批准的,新申请海域使用和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变更可一并报批;分别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在新申请海域使用批准前,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变更手续;均由地方批准的, 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简政放权、优化程序的原则,明确具体办理流程。
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不同类型项目可同步实施,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 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用海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以及宗海界址图、海域立体设权示意图。
六、做好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的不动产登记
海域立体设权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办理海域立体设权不动产登记时,新申请用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批准使用海域的高程和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以及宗海界址图、海域立体设权示意图等 材料,依法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七、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
立体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 “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 号 ) 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八、切实加强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监管
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通过海域立体设权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细化管理政策和标准,明确具体操作要求,优化用海审批流程,积极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2023光伏用拉挤复合材料高质量发展论坛暨材料测试与认证交流会
复合材料正成为光伏产业进展新引擎。8月,工信部发布2023年上半年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运行情况,上半年我国光伏产业总体保持平稳向好发展态势,产业链主要环节产量均实现高速增长。根据光伏行业规范公告企业信息和行业协会测算,全国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产量再创新高,同比增长均超过65%。光伏产品出口总额达到289.2亿美元,同比增长11.6%。组件环节,1-6月全国晶硅组件产量超过204GW,同比增长65%;出口达到108GW,同比增长37.3%。
近几年开发出的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拥有优秀的材料性能。同时,作为一种非金属材料解决方案,拥有金属边框所不具备的的优势,可以为光伏组件制造商降本增效。另外,随着对玻纤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的研究逐步深入,其轻质高强、耐腐蚀、耐老化、电气绝缘性好等特性已被人们逐步认识,应用也越来越广。从目前的市场趋势来看,新型复合材料拉挤边框技术将主导光伏行业的未来发展。光伏行业的新时代已经到来,新型复合材料拉挤边框技术将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光伏企业可以紧跟潮流,引入新型材料,提高产品品质,在更广阔的市场中创造更大的价值。
会议由中国复合材料信息网主办,将于10月26日在江苏•太仓举办“2023光伏用拉挤复合材料高质量发展论坛暨材料测试与认证交流会 ”。作为国内针对太阳能光伏复合材料的研讨会,本次光伏复合材料产业发展论坛分为主题报告、分论坛、展示展览等环节,将聚焦光伏复合材料的应用和发展, 准确把握复合材料的创新研究及技术应用方面的最新进展,深入探讨其在光伏领域中的优势和发展方向,共同交流和分享最新的技术成果和应用案例。
诚邀国内外光伏领域及复合材料生产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家学者和行业同仁莅临本次大会 , 进行学术交流和商务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