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P管道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7]18号文批准,《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07年5月20日开始实施。该《实施细则》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全许办[2003]27号文发布的《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对输水管产品单元进行了调整,适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农田灌溉及各种水利工程等所用的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4084-1999)、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GB5696-2006)、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GB5696-2006)、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GB/T19685-2005)、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923-2003)、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1999)、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1996)、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CJ/T3079-1998)、玻璃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JC/T838-1998)、离心浇注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JC/T695-1998)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与原实施细则有重大不同的是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混凝土低压排水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夹砂管等产品列入《实施细则》的产品单元,发证产品单元数由原细则的5个调整为本次《实施细则》的10个产品单元。
根据《实施细则》2.2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受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完成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审查部工作机构设置在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审查部主任单位,负责审查部的日常工作;水泥制品工业协会、玻璃钢制品工业协会担任审查部副主任单位”。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将于2007年5月下旬至7月中旬分批分区域组织对《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通过宣贯《实施细则》,学习、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及确切含义,明确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企业取证条件,使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能够做到工作有法可依;企业可以按《实施细则》要求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点,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完善企业条件,达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顺利通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避免盲目申请;对于某些距离《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较大差距的企业,通过对照要求,实事求是地衡量自身的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的现状,要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获得生产许可证,要么考虑放弃对该发证产品的申请。
《实施细则》宣贯对象主要是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部人员、行业协会人员、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实施细则》宣贯内容主要有:总则、工作机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和发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证书和标志、委托加工备案程序、收费、工作人员守则、附则。
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在许可证办公室宣布对输水管产品结束发证后,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组织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无证查处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2.2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受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完成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审查部工作机构设置在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审查部主任单位,负责审查部的日常工作;水泥制品工业协会、玻璃钢制品工业协会担任审查部副主任单位”。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将于2007年5月下旬至7月中旬分批分区域组织对《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通过宣贯《实施细则》,学习、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及确切含义,明确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企业取证条件,使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能够做到工作有法可依;企业可以按《实施细则》要求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点,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完善企业条件,达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顺利通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避免盲目申请;对于某些距离《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较大差距的企业,通过对照要求,实事求是地衡量自身的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的现状,要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获得生产许可证,要么考虑放弃对该发证产品的申请。
《实施细则》宣贯对象主要是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部人员、行业协会人员、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实施细则》宣贯内容主要有:总则、工作机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和发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证书和标志、委托加工备案程序、收费、工作人员守则、附则。
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在许可证办公室宣布对输水管产品结束发证后,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组织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无证查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