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防腐蚀资质及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加快和适应工业防腐蚀业的发展和国际接轨的要求,进一步科学规范本行业的自律及市场环境和安全,协会决定在过去试行十多年的基础上,对在共和国境内从事防腐蚀业的单位继续实施防腐蚀资质及安全行业管理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原来的《防腐蚀施工资质审定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防腐蚀资质及安全管理规定》。

附:《防腐蚀资质及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防腐蚀资质及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章 总 则
    条 防腐蚀业是直接或间接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化学物质接触且工艺多种多样,大多具有技术含量高、作业复杂等特点,工艺过程中还可能产生新的或不可预见的多种有害化学物质,因此,防腐蚀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都很强并且关系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的高危作业。
    第二条 根据《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业组织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本行业决定在过去试行十多年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科学规范本行业的自律及市场环境和安全,对在共和国境内从事防腐蚀业的单位继续实施防腐蚀资质及安全行业管理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为《防腐蚀资质及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三条 防腐蚀单位须持有防腐蚀资质证书,同时应具有相应的防腐蚀安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防腐蚀业务。
第二章 防腐蚀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防腐蚀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其中须有化学专业的技术人员);
3、拥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装备和必要的检验设备;
4、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5、企业信誉好,关爱职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防腐蚀资质等级分:三级、二级、一级、特一级。
    第六条 防腐蚀三级、二级、一级和特一级资质,除必须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各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
1、三级防腐蚀资质
    至少有1名懂得化学品有关知识的防腐蚀师、1名防腐蚀职业(项目)经理人,同时至少有持证高级防腐蚀工3名、中级防腐蚀工4名、其他防腐蚀人员必须具有初级防腐蚀工资格。
2、二级防腐蚀资质
   (1)至少有1名懂得化学品有关知识的高级防腐蚀师或2名防腐蚀师、2名防腐蚀职业(项目)经理人,同时至少拥有持证防腐蚀技师2名、高级防腐蚀工3名、中级防腐蚀工4名,其它防腐蚀人员都须具有初级防腐蚀工资格;
   (2)有二年以上所申请防腐蚀业务的经历,并有相应的防腐蚀业绩;
3、一级防腐蚀资质
   (1) 至少有2名懂得化学品有关知识的高级防腐蚀师或3名防腐蚀师、3名防腐蚀职业(项目)经理人,同时至少拥有持证防腐蚀技师4名、高级防腐蚀工5名、中级防腐蚀工6名,其他防腐蚀人员须具有初级防腐蚀工资格;
   (2)有通过认证的、与防腐蚀业务相适应的、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如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
   (3)有三年以上所申请防腐蚀业务经历,并有突出的防腐蚀业绩;
4、特一级防腐蚀资质
   (1)具备一级防腐蚀资质条件且其从事的防腐蚀业务具有专、精、特的优势;
   (2)有五年以上防腐蚀施工经历,具有在苛刻的腐蚀或特种作业环境中独特的业绩。
第三章 防腐蚀安全条件
    第七条 防腐蚀单位取得防腐蚀安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为单位的防腐蚀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防腐蚀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备的防腐蚀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防腐蚀安全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设置防腐蚀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腐蚀安全人员;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防腐蚀安全员必须懂得防腐蚀有关的化学知识和防腐蚀安全知识。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防腐蚀职业(项目)经理人资格,专职防腐蚀安全员须持有防腐蚀安全员资格证书;
(六)防腐蚀工及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七)从事防腐蚀业的单位须每年至少对从事防腐蚀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防腐蚀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从事防腐蚀业的单位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从事防腐蚀业的本单位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九)从事防腐蚀业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防腐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防腐蚀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防腐蚀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腐蚀安全防护用具和防腐蚀安全防护服装;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防腐蚀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订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能力,以及迅速组建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信誉好,关爱职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从事高空防腐蚀作业,应该具备相应的高空作业操作规程及设施并取得高处悬挂相应作业安全资格证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防腐蚀资质申请和审定程序
    第八条 防腐蚀单位依照本规定向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申请办理防腐蚀资质及防腐蚀安全证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防腐蚀资质申请表及防腐蚀安全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文字资料说明报送协会,并分别交纳申请受理费1000元整。
    第十条  协会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表和有关文字资料说明后,进行书面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如确定受理即与申请单位签定防腐蚀资质受理评审协议书及防腐蚀安全证书受理协议书。
    第十一条  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申请的防腐蚀资质范围、资质能力及防腐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为3~4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出具评审综合报告报送协会。评审综合报告包括被评审单位概况、现场条件以及对申请单位防腐蚀资质范围、资质能力及安全条件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及专家组的评审综合报告,协会在30天内确定申请单位的资质范围、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腐蚀安全条件。  
    经审查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和防腐蚀安全条件的,颁发防腐蚀资质证书和防腐蚀安全证书;需要整改的企业,书面提出整改措施,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提出复审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防腐蚀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协会在两周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并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防腐蚀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协会办理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防腐蚀单位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防腐蚀资质证书和防腐蚀安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防腐蚀单位遗失防腐蚀资质证书和防腐蚀安全证书,应当立即向协会报告并在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腐蚀单位取得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后,必须加强管理,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的防腐蚀资质条件和防腐蚀安全条件的,协会暂扣或者吊销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协会发现防腐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防腐蚀资质证书和防腐蚀安全证书:
(一)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获取,后经查实不具备相关防腐蚀资质条件或防腐蚀安全条件的;
(二)防腐蚀单位转让防腐蚀资质证书或防腐蚀安全证书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相应证书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健全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在行业中公布取得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的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防腐蚀单位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防腐蚀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协会举报。
    第二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防腐蚀资质条件和防腐蚀安全条件的单位颁发相应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的;
(二)发现取得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的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不汇报处理的;
(三)在证书的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防腐蚀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防腐蚀单位弄虚作假,造成本款第(一)项行为的,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审查不严的批评警告。
  第二十四条 取得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的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暂扣防腐蚀安全证书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防腐蚀单位不再具备相应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条件的,暂扣防腐蚀安全证书并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予以降级或吊销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防腐蚀单位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得申请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
  第二十七条 防腐蚀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腐蚀资质和防腐蚀安全证书的,撤销其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证书的处罚,由协会决定;其他处罚,由相关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