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发布实施

    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的通知》,两目录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涉及多项建材项目。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建材项目包括: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千法水泥生产线;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500万平方穿长/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拉)生产线;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砰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建材项目包括: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项目;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至第十四类依次为农林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机械制造、轻工、党政机关新建楼、城市主干道、城市游憩集会广场及其他项目。《通知》规定,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人《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依次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制造、船舶制造、轻工、纺织、烟草、消防及其他项目。《通知》规定,凡列人《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两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