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告赢奥巴马案后美国风电项目有重启可能
2月24日,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微博)在参加央视访谈节目时再度发声,表示三一集团在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中取得了胜利,为下一步处理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赢得了更多选择的可能。
2012年,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收购了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BC项目,并取得了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但因为项目靠近美国的一所军事基地,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以涉嫌威胁安全为由,要求罗尔斯公司立即停工。不久,奥巴马又签发了总统令,要求三一集团终止风电项目,撤出所有股权和设备。随后,罗尔斯决定起诉CFIUS和奥巴马行政办公室。
在经历立案、初审败诉后,向文波本月16日对外公布三一取得诉讼胜利。腾讯财经曾就此采访纽约法律界多位人士,他们都表示该结果仅仅给予了三一集团质询的权利,但终三一在美国的项目被叫停的结果很可能不会改变。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裁定的结果,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换言之,该裁决并没有直接否定奥巴马总统令的决议,而是批评他缺乏基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
但是,向文波认为目前阶段起诉的胜利为三一集团在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赢得了更多选择的可能性。
“这个判决下来以后,我们这个项目现在可以转让了,过去是禁止转让的,禁止转让投资的钱就打了水漂。”向文波还表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的裁定让CFIUS和奥巴马的法令废止,他如果愿意承担美国政府上诉的风险,风电项目甚至可以重启开建。
向文波也指出了在目前阶段重启风电项目的风险所在:“万一它(美国政府)上诉赢了,我就存在损失。”
三一诉奥巴马案律师夏廷康表示目前集团对下一步怎么解决风电项目有很多可能性,正在讨论佳方案。
另外,外界曾质疑三一集团在投资该风电项目时,没有提前向CFIUS申报,从而引发了后面一系列争端。对此,三一诉奥巴马案律师夏廷康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事件的关键点。
夏廷康指出美国《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明文规定向CFIUS的申报是自愿申报,交易完成前后申报均可。“关键不在于罗尔斯公司何时申报的问题,而是美国外资委员会和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对于目前三一集团诉讼取得的阶段性胜利,不少专家都认为意义显著。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微博)就表示:“该事件对公共利益的贡献要远远大于对三一本身的贡献”。马宇认为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此类情况时都不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一集团的起诉为企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同时,在场的专家也指出,美国是判例法,三一案让企业在美投资有了可以援引的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