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公布:我国部分玻璃钢企业生产的头盔存在质量问题
日从省质监局获悉,质检总局对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进行的抽查日前有了结果,本次抽查共涉及北京、河北、浙江、广东、福建5个省、直辖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种产品,其中合格24种,产品总体抽样合格率为80%,但小型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合格率仅为64.7%。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该指标是衡量头盔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强制性标准规定全盔加速度峰值≤300g且壳体不得破裂。本次抽查中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的产品峰值为500g。这样的头盔在使用中壳体易破裂,起不到防护作用。二是耐穿透性能不合格。耐穿透性能是考核头盔在强大冲击碰撞时,抵抗尖锐物体穿透头盔时对乘员头部造成严重伤害的能力指标。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该项不合格,其中有2种产品在检测过程中分别出现了壳体破碎、破裂的现象。三是护目镜不合格。护目镜是摩托车乘员行驶中用于观察,具有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部件。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该项不合格,主要是抗撞击性差。这样的产品在发生事故时,镜片容易出现破损,划伤面部。四是佩戴装置强度不合格。头盔的佩戴装置是固定在乘员头部、防止在事故发生时脱离头部的系紧装置。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搭扣断裂或滑脱,起不到固定作用。五是结构及规格尺寸超标。强制性标准《摩托车乘员头盔》明确规定“系带连接件外露部分不得超过壳体内外表面3mm。”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该项不合格。超标严重的系带连接件外露部分为6.30mm,是标准规定值的2倍多。此连接件位置正处在摩托车乘员的太阳穴处,佩戴这样的头盔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摩托车乘员头盔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护用品,其主要功能是当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时能有效地保护司乘人员头部,减轻激烈碰撞时带来的强大冲击力或防止尖锐物体直接刺入头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就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次抽查中发现,乐清市南宏摩配有限公司出产的“吉尔”中号头盔、乐清市远大摩配有限公司产的“LGL”大号头盔以及徐水县梁家营荣飞玻璃钢厂出产的“名剑”大号全盔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该指标是衡量头盔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强制性标准规定全盔加速度峰值≤300g且壳体不得破裂。本次抽查中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的产品峰值为500g。这样的头盔在使用中壳体易破裂,起不到防护作用。二是耐穿透性能不合格。耐穿透性能是考核头盔在强大冲击碰撞时,抵抗尖锐物体穿透头盔时对乘员头部造成严重伤害的能力指标。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该项不合格,其中有2种产品在检测过程中分别出现了壳体破碎、破裂的现象。三是护目镜不合格。护目镜是摩托车乘员行驶中用于观察,具有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部件。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该项不合格,主要是抗撞击性差。这样的产品在发生事故时,镜片容易出现破损,划伤面部。四是佩戴装置强度不合格。头盔的佩戴装置是固定在乘员头部、防止在事故发生时脱离头部的系紧装置。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搭扣断裂或滑脱,起不到固定作用。五是结构及规格尺寸超标。强制性标准《摩托车乘员头盔》明确规定“系带连接件外露部分不得超过壳体内外表面3mm。”本次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该项不合格。超标严重的系带连接件外露部分为6.30mm,是标准规定值的2倍多。此连接件位置正处在摩托车乘员的太阳穴处,佩戴这样的头盔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摩托车乘员头盔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护用品,其主要功能是当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时能有效地保护司乘人员头部,减轻激烈碰撞时带来的强大冲击力或防止尖锐物体直接刺入头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就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次抽查中发现,乐清市南宏摩配有限公司出产的“吉尔”中号头盔、乐清市远大摩配有限公司产的“LGL”大号头盔以及徐水县梁家营荣飞玻璃钢厂出产的“名剑”大号全盔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