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草案

    经环资委建议,2003年6月,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并决定由环资委负责组织起草。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在环资委、发改委和清华大学的共同努力下,起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成果,草案的建议稿和相关论证报告已经基本完成。2004年6月29日,环资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华大学有关草案建议稿起草的说明,并进行座谈讨论。
    在座谈会上,与会各方一致认为,能源和环境问题是我国在新世纪长期面临的两个严峻挑战,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积极应对这两个挑战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开拓经济增长新领域的重要选择。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发展速度和水平不仅远低于发达,而且也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到能源发展的战略高度,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确实可行的规划措施;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机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受产业发展规模的限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相对较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国内研究开发能力弱,制造技术水平较低;没有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局面。为了克服发展可再生能源所面临的各种政策障碍,与会各方认为,要按照立法计划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在立法中要实现以下的目标:、明确政府、企业等社会各方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确立可再生能源在可持续发展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明确可再生能源的总量发展目标;第三、采取政府政策强制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拉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促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第四、通过调整能源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热力、燃气和生物液体燃料的市场准入障碍;第五、加大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通过多种渠道和措施筹措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为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第六、推动本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第七、提高全社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社会意识和自觉性。
    座谈会中,与会各方还就草案建议稿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环资委立法起草领导小组计划在现有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有关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召开一些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座谈会和专题论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环资委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将按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草案稿和相关论证报告,经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