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09年1月8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新华先生
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8,403,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1、《关于投资建设“甘肃酒泉年产500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8,403,921股。同意108,40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08-066)。
2、《关于为中材叶片提供23000万元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8,403,921股。同意108,40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中材叶片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67)。
3、《关于为苏州有限提供银行等三家银行共8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8,403,921股。同意108,40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苏州有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周延律师、魏小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21.30,0.00,0.00%,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09年1月8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新华先生
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8,403,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1、《关于投资建设“甘肃酒泉年产500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8,403,921股。同意108,40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08-066)。
2、《关于为中材叶片提供23000万元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8,403,921股。同意108,40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中材叶片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67)。
3、《关于为苏州有限提供银行等三家银行共8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8,403,921股。同意108,40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苏州有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周延律师、魏小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21.30,0.00,0.00%,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