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管理将推行强制性标准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由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张立国传递信息: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受公安部消防局委托,阻燃学性能要求和标识》宣贯会于2008年3月初在东莞召开。
    公安部消防局、阻燃制品标识中心、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上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卢建国作“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与阻燃技术”、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成刚作“阻燃建筑制品燃烧性能分析解析”、以色列化工集团作“国外公共场所阻燃标准情况介绍”、科聚亚公司作“科学看待溴阻燃剂,应对不断提高的防火要求”专题报告。
    依据《共和国消防法》和《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安部消防局于2007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2007年12月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通知要求:一、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三、要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管力度。
    2008年7月1日之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的,对该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
    按要求规定,生产阻燃制品的企业:1、应向检验机构和信息中心提交《阻燃制品标识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网站http://www.China-fr.com下载。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检验机构将进行现场确认和抽样。2、检验机构按标准要求对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3、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企业可向检验机构申请购买防伪阻燃等级标识。4、检验机构将标识使用证书、检验报告及标识发放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阻燃制品标识中心,统一对外公布并验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