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文件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 500元/年。
二、会费缴纳办法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使用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至6月份。
三、会费使用
会费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管理与监督
1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会费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3 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 本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并于理事会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5 本办法自2008年3月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 500元/年。
二、会费缴纳办法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使用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至6月份。
三、会费使用
会费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管理与监督
1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会费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3 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 本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并于理事会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5 本办法自2008年3月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