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颁布2007年第2号部令―――《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简称《规则》),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作出具体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船舶保安规则》同时废止。
据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是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规则》,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直接向交通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舶保安计划》审查申请,从事国际航行的籍船舶应向交通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而非《船舶保安规则》规定的向船级社等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颁布了《船舶保安规则》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截至目前,籍船舶无一因船舶保安认证方面的缺陷在国外被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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