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环保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对外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项标准分别对硫酸、硝酸工业企业废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硫酸生产企业(不包括冶炼烟气制酸和硫化氢制酸企业)二氧化硫、硫酸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作了严格规定,其中对二氧化硫的严格限制是对企业大的挑战。该《标准》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自2013年10月1日起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新建企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排放浓度限值400毫克/立方米。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现有企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1年3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0毫克/立方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为3400立方米/吨。〈标准〉对废水中的氨氮、总氨、总磷等指标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亮相,与“十二五”增加这两项约束性指标相契合。
两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指出,硫酸和硝酸工业是化工行业中较大的排放源。其中仅硫酸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约10万吨,占化工行业排放量的9%,我国硫酸工业每年因二氧化硫排放造成经济损失20亿元。新标准将强制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对于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两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部分地区未来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提供了依据。
硫酸工业协会理事长齐焉认为,为应对新标准,硫酸企业应全面采取提高催化剂性能、增加尾气吸收装置等措施,同时加快高品质国产催化剂的研发和超重力设备替代高塔提高脱吸率等技术的推广,保证尾气排放等指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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