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今日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来函,该局12月23日发布了对原产于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
在该披露中,反倾销局仍将视为非市场经济,也未给予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终,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认定如下: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25-35%
2、巨石集团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 20-30%
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 15-25%
4、其他企业: 50-60%
反倾销局也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终,出口企业的损害幅度认定如下: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15-25%
2、巨石集团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 15-25%
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 5-10%
4、其他企业: 30-40%
2010年1月,印反倾销局正式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0年6月,反倾销局做出肯定性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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