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质检总局、认监委发布公告,规定自明年 12月 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包括: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 /后位灯 /制动灯 /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天津检验检疫局提醒各有关进口上述目录产品的企业,自今年 12月 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另外,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避免 2006年 12月 1日后,进口上述产品因不符合公告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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