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日前在京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工作会议,就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深入地学习、宣贯新《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部署。
据了解,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13年来,在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和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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