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树脂及相关产品标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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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监测要求
    5.1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2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4.1 对企业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的排污口标志。
    5.4.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 水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2

悬浮物(SS)

水质 SS 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89

3

化学需氧量(COD)

水质 COD 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89

水质 COD 的测定 高氯废水 氯气校正法

HJ/T 70-2001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质 BOD5 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87

5

环氧氯丙烷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 5750.7-2006

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 490-87

7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0-89

8

甲苯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0-89

9

二甲苯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0-89

10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11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5.5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5.1 大气污染物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 执行。
    5.5.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大气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环氧氯丙烷

环氧氯丙烷测定方法

附录A

2

空气质量 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3

甲苯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4

二甲苯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5

丙酮

大气中丙酮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法

附录B

6

甲乙酮

甲乙酮和乙醇的计算方法

附录C

7

乙醇

甲乙酮和乙醇的计算方法

附录C

8

丁醇

工作场所 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GBZ/T 160.48-2004

9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D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达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本标准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放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4.1.2 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