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树脂及相关产品标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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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指标体系
a)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气态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
b)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单位产品气态污染物排放量。
c)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2.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 现有企业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 现有企业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3 新建企业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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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污染物 |
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单位产品允许排放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