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Q23004-1990 地面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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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下称玻璃钢)压力容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容积不大于40L、士作压力不大于12MPa的地面用铝内衬玻璃钢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该容器用以充装氧气、氮气及其他对内衬材料无腐蚀之压缩气体,使用温度范围为-60~60℃。
2 引用标准
GB 2576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
GB 257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B 3880不可热处理强化的铝及铝合金板
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
GJB 83高强玻璃纤维纱
JC 277无碱无捻玻璃纤维纱
HG 2-741不氧树脂
YB 613铝及铝合金挤压棒

3 型 号
示例:地面用玻璃钢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为12MPa,容积为15L的容器型号标为:DB12-15
4 技术要求
4.1 结构和尺寸
4.1.1 容器由整体或焊接式铝内衬及玻璃钢组成,其结构示意图见下图。
4.1.2 容器尺寸、容积、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容积允许偏差为+3%,-0%。
4.1.3 连接螺纹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螺纹牙型角二等分线应与圆锥母线垂直。如有特殊要求,按订货单位要求制造。
4.2 材料
4.2.1 玻璃纤维纱应符合JC 277中EC8-24X10或EC8-24X20或EC8-24X40的要求。也可采用符合GJB 83的玻璃纤维纱。
4.2.2 树脂应符合HG 2-741中E-42或E-44或E-51的要求。应采用高温固化剂。
4.2.3 内衬材料应符合GB 3880中L1M、L2M、L3M的要求。容器颈及尾材料应符合YB 613中LF6R、LF11R的要求。
4.3 工艺控制条件
4.3.1 内衬的焊接采用氩弧焊,焊缝应平整,焊接的内衬需进行气密件检验。
4.3.2 玻璃纤维纱用前要烘干,缠绕时要被树脂浸透。
4.3.3 缠绕过程中要采用适宜的张力制度,以保证各层纤维张紧程度基本一致及保证玻璃钢中树脂含量达到4.4.6的要求。
4.3.4 采用适宜的固化制度以保证固化度达到4.4.8的要求。
4.4 性能
4.4.1 水压试验
按本标准5.1条,不得渗漏。
4.4.2 体积膨胀
按本标准5.2条,测定的体积变形率不大于1 5%。
4.4.3 气密性
按本标准5.3条,不得渗漏。
4.4.4 水压疲劳
按本标准5.4条,不得渗漏。若疲劳次数不足2000次时容器渗漏,允许取样复试一次。
4.4.5 爆破压力
按本标准5.5条,爆破压力不小于工作压力的5倍。
4.4.6 树脂含量
按本标准5.6条,树脂含量应为18%~23%。
4.4.7 固化度
按本标准5.7条,固化度不小于85%。
5 试验方法
5.1 水压试验
将容器盛满水后,停留一段时间以排除水中气体。用温度计温度计测量容器内水温,然后与试验系统连接,加压至工作压力的1 5倍。保压1~2min,检查有无渗漏现象,检查完毕卸压至零。记录容器编号、水温。
5.2 体积膨胀
在做完水压试验后,在工作压力以下,进行数次反复升压、降压,以排除容器和管路内水中气体。然后调好量筒水位,升压至工作压力的1 5倍,记录进水量、卸压至零。体积变形率按式(1)计算:

式中:△V――同式(1);
A――试验时总压入水量(实际测定值),mL;
B――试压管路压入水量(实际测定值,不包括管路容积1,mL;
V――容器实际容积,mL;
P――试验压力,MPa:
βt――试验压力及试验水温下水的压缩系数(见附录A)。
5.3 气密性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容器,充气压至工作压力,然后浸没于清水中,保持3min检查有无气泡出现,检查完毕从水中取山容器,卸压至零。
5.4 水压疲劳
将抽样容器充满水与试验系统连接,压力由零升至工作压力,再降压到零为一次循环。反复进行2000次。循环速率不大于10次/min。记录容器编号、疲劳次数。
5.5 爆破压力
将经水压疲劳试验合格的容器充满水与试验系统连接,加水压至工作压力,检查有无渗漏。若无渗漏,加压至破坏。加压速率不大于1 5Mpa/s。记录容器编号、爆破压力、破坏部位及形式。
5.6 树脂含量
按GB 2577规定。
试样从爆破试验后的容器筒身不同部位上切取,缠绕层数必须完整,每只容器的取样不得少于三块。
5.7 固化度
按GB 2576规定。
试样的切取方法同本标准5.6条。
6 检验规则
6.1 全检项目
6.1.1 容器必须逐只进行容积、质量、尺寸和外观检验。
6.1.2 容器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体积膨胀和气密性试验。
6.2 抽检项目
6.2.1 抽样
同一型号的容器400只为一批(不足400只也为一批)。随机抽取二只。
6.2.2 检验项目
常温下水压疲劳、爆破压力、树脂含量和固化度。
7 产品验收
7.1 验收要求
容器的检验由技术检验部门负责。当抽检项目的指标未达到本标准4.4条要求时,该批产品不予验收。
7.2 外观检查
每只容器都应进行目视检查,容器任何部位不得有油污,表面油漆层光洁,不允许有损伤玻璃钢本体的磕碰伤痕、裂纹。
7.3 内表面检查
容器内壁应干燥、清洁、无异物,铝内衬不应有肉眼可见的鼓泡、划伤。
8 标 志
8.1 容器颜色
容器的颜色应符合GB 7144的规定。
8.2 标志内容
每只容器应有喷漆标志,标志应在简体段的适当位置,内容包括:
a.制造厂;
b.型号DB×-×
c.编号No××
d.质量M××;
e.生产日期×年×月;
f.检验标志。
8.3 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
合格证应由有关部门签署盖章。合格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容器名称、型号、编号、质量、工作压力及出厂日期。
产品使用说明包括容器的主要性能及在运输、贮存、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9 包装、贮存
9.1 容器山厂颈口应用防潮材料密封或拧紧阀门,以防颈门连接螺纹损坏。
9.2 容器装箱前,应对外观及标志进行检查。然后,将容器连同合格证及使用说明装在塑料袋中,放于箱内,用不损坏漆膜的填充物将容器固定和隔开。包装箱应牢固可靠。
9.3 容器不应贮存在日光暴晒和高温、潮湿环境中。
附录A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工业局玻璃钢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毓圣、邹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JC 194-74《玻璃钢气瓶》作废。
本标准次发布1974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