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747-1988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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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保管、包装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菱苦土和氯化镁溶液制成氯氧镁水泥,加入玻璃纤维增强制成的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中、小波瓦及其脊瓦。
  本标准规定的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可作为一般厂房、仓库、礼堂和工棚等建筑设施的覆盖材料,不宜用于高温、长期有水汽与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引用标准

  GB 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7019石棉水泥制品吸水率、容重及孔隙率测定方法
  GB 8040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性试验方法
  GB 8041石棉水泥波瓦、平板不透水性试验方法
  GB 8042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冻性试验方法
  GB 9772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GBJ 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分类

  玻璃纤维氧镁水泥瓦根据其外形尺寸分为中波瓦、小波瓦及脊瓦三种。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中、小波瓦及脊瓦的外形分别见图1、图2和图3,规格公差尺寸分别见表1和表2。

  4、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瓦的外观应板面平整,四边方正,瓦波圆滑,边缘整齐,厚薄均匀,无裂缝、无返卤、无凹坑、无贯穿性针状孔和肉眼可见裂纹等。其外观缺陷允许范围见表3。

  4.2 物理力学性能
  4.2.1 中、小波瓦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表4。

  4.2.2 脊瓦的物理力学性能破坏荷重≥600N;抗冻试验后不得有开裂、剥落起层等破坏现象。

  5、检验方法

  5.1 瓦的规格及公差尺寸

  5.1.1 中、小波瓦的长、宽用精度为1mm的尺测量,中波瓦测第2,5波顶,小波瓦测第3,9波顶,两次测量长度的平均值为长度;在瓦的两端100mm的卡尺测量,测点在距瓦端部至少 10mm处。中波测第2,5波顶,小波测第3,9波顶,两次测得厚度的平均值为厚度。
  5.1.2 脊瓦的长、宽用精度为1mm的尺测量。长度为脊瓦正面测量的瓦体长与搭接长之和;在脊瓦正面两端30mm内两次测量的宽度平均值为宽度。
  5.1.3 脊瓦的厚度用精度为0.1mm的卡尺测量。在距端部至少10mm处测量,取两次测量结果平均值为厚度。
  5.1.4 脊瓦的角度用量角器测量。
  5.1.5 中、小波瓦及脊瓦的重量用精度为0.2kg的磅秤称量,称量值为瓦重。
  5.1.6 瓦的波高、波距、边距、掉角、掉边均按照GB 9772附录A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5.1.7 瓦的外观质量,用肉眼观察瓦的表面情况并记录。

  5.2 瓦的物理力学性能

  5.2.1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脊瓦及脊瓦抗折力试验,按照GB 8040的规定进行。
  5.2.2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吸水率测定,按照GB7019的规定进行。
  5.2.3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脊瓦抗冻性试验,按照GB 8042的规定进行。
  5.2.4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不透水性试验,按照GB 8041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6.1.1 交收检验
  a?正常生产检验:波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观质量、破坏荷重。
  b?出厂检验:波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破坏荷重。
  6.1.2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全部项目和波瓦的不透水性,抗冻性。

  6.2检验分类

  6.2.1 正常生产检验:每班生产为一批量。逐张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经养护28d以上的瓦在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抽1张作抗折力、吸水率;脊瓦做破坏荷重。若有1项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允许再取双倍数量作不合格项目的试验。若仍有1张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2.2 出厂检验
  6.2.2.1 出厂检验每批瓦必须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其批量按表5规定,若不足一批而超过 1/3时,按一批考核。

  6.2.2.2 每批出厂产品中抽1%进行外观质量与规格尺寸检验,若有1/5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再取双倍数量复验,若仍有1/5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予验收,生产厂需进行逐张检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发货。
  6.2.2.3 在6.2.2.2检查合格,龄期不低于28d的瓦中抽1张作抗折力、吸水率、抗冻性试验;脊瓦作破坏荷重试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需再取2张补充作不合格项目的试验,若仍有1张不符合技术要求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2.2.4 中、小波瓦的不透水性和脊瓦的抗冻性,根据气候条件、工程性质、需方的要求进行商定。
  6.2.2.5 若用户不要求出厂检验时,生产厂可将该批产品正常生产的检验结果,随同发货单一起寄给用户。
  6.2.2.6 复验费用。用户可提出复验,合格则复验费用由用户支付,不合格则复验费用由厂方支付。

  6.3 型式检验

  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和生产工艺重大改变;
  b?试制出新型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成批常年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6.3.2 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按6.2.2.1和6.2.2.2的方法在现场检验。
  6.3.3 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龄期不低于28d的瓦中,随机抽取1组5张(3张作抗折力、抗冻性、吸水率,1张作抗渗性,1张备用)进行检验,抗折力、抗冻性、吸水率、抗渗性均符合标准要求后,即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重新取样检验,若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

  7.1 在每张瓦反面第3个波上,须用不退色的标志,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班别等。
  7.2 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
  a?合格证编号;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与生产日期;
  d?产品性能检验结果,产品检测标准编号;
  e?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

  8、保管、包装和运输

  8.1 保管。存放场地必须坚实平坦、干燥不潮湿,不同品种,应花弧或“井”字分堆垛存放,垛高不应超过1.8m,脊瓦可侧立,平垛堆放。
  8.2 包装。产品根据需要可散装或包装。包装可采用捆扎包装,注意防止损坏;散装时要保证瓦垛底部平坦稳固。
  8.3 运输。运输中底部应保持平坦,减少震动,避免碰撞和冲击。装卸时不得抛掷,不得用钢丝绳直接吊装。
  8.4产品出厂须有保管、使用简易说明书。

附录 A原材料质量要求 (补充件)

A 1 菱苦土要求

  A 1.1 菱苦土化学成分和细度应符合表A1的规定。

  A 1.2按生产条件配制料浆,用水泥安定性试验方法GB 1346第18条方法成型和空气养护,脱模后23±2℃养护3d,要求体积安定性合格。
  A 1.3按生产条件配制料浆。用水泥凝结时间测定方法GB 1346测定,要求在23±2℃时测定,初凝大于1h,终凝小于7h。
  A 1.4菱苦土应采用防潮密封包装,置于干燥处存放。

A 2 水氯镁石技术要求

  水氯镁石技术要求应符合表A2的规定。

A 3 增强材料

  应使用保存好、无磨损的集束中碱玻璃纤维,每张瓦纤维用量应不低于氯氧镁水泥总量的6%。

附录 B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参考件)

  B 1 施工要求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基层应平整,檩条可选用符合要求的木檩条。使用各种檩条都应保持平整,钢筋混凝土檩条表面应找平。基层必须牢固,不得松动。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的铺设方法、搭接长度、固定方法等应符合GBJ 207第7章波形石棉水泥瓦屋面的要求。

B 2 维修及施工注意事项

  B 2.1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应定时检修,使用中发现断裂、起层等现象,轻者修补,严重要拆换。
  B 2.2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施工或维修时,都必须架设临时走道板,不许直接在瓦面上行走,在作短距离跨越时,脚应踏在檩条上,以防发生意外,下雨或降雪后瓦面潮湿时,不得上房维修。
  B 2.3 除以上各条外,施工及维修均应参照石棉水泥瓦施工要求的具体规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颖、孙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