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短切原丝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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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以下简称短切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或无捻粗纱经短切分散并施加化学粘结剂而制成的毡状制品。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玻璃纤维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49―8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549―94 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T 6006―85 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片粘接剂在苯乙烯中溶解时间的测定 GB/T 6007―85 玻璃纤维毡片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7193.1―89 不饱和聚酯树脂粘度测定方法 GB/T 8237―8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GB/T 9914―88 纺织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GB/T 11966―89 纺织玻璃纤维含水率的测定 GB/T 15232―94 纺织玻璃纤维毡片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 JC/T 767―85(96) 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3 定义 本标准涉及到的术语定义按JC/T 767―85(96)的规定。 4 产品分类 4.1.类型 产品按玻璃种类分为无碱短切毡(EMC)和中碱短切毡(CMC)两种类型。 4.2 规格 产品按单位面积质量分为300、450和600三种规格;按苯乙烯溶解度分为高(H)、中(M)和低(L)三种型号。 4.3 质量等级 产品按单位面积质量、含水率和外观质量分为一等品(B)和合格品(C)两种等级。 4.4 标记 4.4.1 标记方法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类型、规格、宽度、质量等级、标准号。 4.4.2 标记示例 例:公称单位面积质量 300 g/m2,高苯乙烯溶解度,宽度1040mm,质量等级为一等品的无碱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表示为: EMC300H-1040B GB/T 17470――1998 5 技米要求 5.1 理化性能 5.1.1 无碱短切毡采用铝硼硅酸盐玻璃成分,其碱金属氧化物的含量应小于0.8%。中碱短切毡采用钠钙硅酸盐玻璃成分,其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为(12.0±0.4)%。除非另有商定,应采用增强型浸润剂,短切长度为50mm。 5.1.2 短切毡单位面积质量均匀性和可燃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规格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偏差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面积质量均匀性和可燃物含量
表2 苯乙烯溶解度
5.1.5 短切毡的横向和纵向拉伸断裂强力都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纵、横向拉伸断裂强力 N/(150mm×200mm)
5.1.7 短切毡与不饱和聚酯树脂制作的层合板的弯曲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聚酯层合板弯曲强度
5.1.9 一卷短切毡的质量为30kg或60kg,允许偏差为±7%。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5.2 外观质量 5.2.1 毡卷必须边缘平直,卷绕紧密、均匀。 5.2.2 毡片上不得有影响使用的油斑、污渍、孔洞和原丝团等疵点。 5.2.3 凡不符合 5.2.2规定的,应作开剪(或假开剪)处理。 5.2.4 拼段:一等品不允许拼段(或假开剪)。合格品拼段(或假开剪)不得超过3段,每段长度不得少于9 m。拼段(或假开剪)处应有明显标志。对一个交付批,拼段(或假开剪)的卷数不得超过总卷数的35%。 6 试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 1549的规定。 6.2 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按 GB/T 6007的规定,并计算样本的平均值偏差和单值偏差。 6.3 可燃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9914的规定。取样方法为:在毡卷横幅上取一条宽度为300mm的毡条,然后在毡条上均匀地裁取5个尺寸为 300mm×150mm的试样。 6.4 含水率的测定按GB/T 11966的规定,取样方法按6.3的规定。 6.5 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按GB/T 15232的规定。每个样本各测定10个纵向和横向试样。分别计算纵向和横向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6.6 宽度用精度为lmm的钢卷尺,沿着毡卷的外表面,平行于卷轴,作3次分布均匀的测量,计算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6.7 毡卷质量用精度为0.1kg的衡器测量。 6.8 短切毡苯乙烯溶解度的测定按GB/T 6006的规定。 6.9 短切毡树脂浸透速率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 6.10 聚酯层合板弯曲强度的测定按GB/T 1449的规定。 6.11 外观质量在生产线上目测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单位面积质量均匀性、可燃物含量、含水率、宽度和毡卷质量进行检验。外观质量在线检验。 7.1.2 型式检验应对标准中规定的除外观质量外的全部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企业必须保证外观质量符合52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c)停产时间超过2个月后继续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生产工艺稳定连续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单位产品为一批。 7.2.2 取样:按表5的规定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理化性能检验用样本。 表5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表
7.3.1 单项按5.1的要求,以测试结果的修约值判定。 7.3.2 样本的所有单项符合标明的等级要求时判样本合格,否则判样本不合格。 7.3.3 批质量的判定按表6的规定 表6 批质量的判定
8 包装、标志、运输有贮存 8.1 短切毡应卷绕在内径不小于76mm的硬纸管上,使用防潮材料密封,外加瓦楞纸箱包装。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 8.2 每一包装箱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 a) 生产厂名称; b) 产品标记; c) 毡卷质量; d) 加盖质量检验专用章; c) 生产日期或批号。 8.3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 生产厂名称; b) 商标; c) 产品标记; d) 毡卷质量; e) 按GB 191的“怕湿”、“禁止滚翻”和“堆码层数极限”三种图示。 8.4 按品种等级分别堆放,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 8.5 应采用干燥的遮篷运输工具运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