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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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