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工程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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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防空工程(一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商场、医院、旅游、餐厅、展览顶、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际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防空地下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