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升级为强制性国际,12月1日起实施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后查看详情



2020年3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共和国标准公告(2020年第2号)》,批准公布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等7项标准,初步构建我国VOCs源头防控体系。从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这个角度,开辟了大气污染源头防控的路径,进一步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低挥发性有机含量的胶粘剂、涂料、油墨、清洗剂的定义。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代替《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2016),属强制性标准,由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胶粘剂产品中不同的分散介质和含量,将胶粘剂分为三类: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通常,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为低VOC型胶粘剂。
 
1.〔溶剂型胶粘剂〕: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2.〔水基型胶粘剂〕:以水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本体型胶粘剂〕:分散介质含量占总量的5%以内的胶粘剂。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2020-12-01起实施)